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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物業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物業管理,常德市人民政府頒布了《常德市物業管理辦法》。在此,我給大家介紹壹下常德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常德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如下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維修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縣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是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管理範圍,負責物業管理社區(單位)的治安穩定、就業再就業、社會治安、城管創建、計劃生育等社會事務管理;指導業主會同物業管理部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協調物業管理、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關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委托合同授權的範圍,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物業主管部門、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服務和溝通作用,做好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協助主管部門做好誠信記錄和企業資質申報的前期輔導工作,完善物業服務行業自律體系,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業主共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 * *部分(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物業使用的設施設備)。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房屋維修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8)改變* * * *的某些用途;

(九)動用* * *部分業務及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10)法律、法規或管理規約規定應由業主決定的事項。

前款第(六)項、第(七)項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六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對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部分實施* * *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活動。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未成立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或者發生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件,需要業主作出相同決定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助業主作出相同決定。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交付給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總建築面積5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的材料。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60日內,指定壹名代表擔任籌備組組長,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建築物總面積等資料。,並為籌備會議提供相應條件的服務。

第十條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後,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壹條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臨時管理規約的基礎上,及時修訂制定小區管理規約,對物業服務和房屋維修資金的收取、業主房屋、設施設備和其他公共空間的維護管理、裝飾裝修等行為和事項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應當協調處理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之間的糾紛。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預售(銷售)前,在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四條經縣級以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下列情況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壹)在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建築面積小於1萬平方米或者業主人數少於20人的;

(二)在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建築面積小於0.5萬平方米;

(三)在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內,新建物業選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

(四)招標公告發布後,投標人少於三個的。

第十五條前期物業管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調整幅度不得超過物價部門的規定。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水平、收費標準、收費開始時間等內容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小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協議。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 * *部位和公共設施及其他公共* * *場地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規定。依法處理,並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臨時管理規約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時,應當明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告知業主的名稱、辦公場所、聯系方式及資質等級、物業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否則,業主有權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八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自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首期物業服務合同之日止。

第十九條物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在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組織移交前款規定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壹條新建物業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建物業管理用房:

(1)總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使用面積5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

(二)總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含)以上30000平方米以下,為物業管理提供使用面積100平方米;

(3)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0平方米小於50000平方米的,提供使用面積為15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

(四)總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總建築面積的3?為物業管理提供住房。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物業管理配套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門衛室、車庫、雜物室、閣樓、設施設備用房不得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層高低於2.2米或已納入公攤的房屋,不計入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必須相對集中,具備自然通風采光條件和普通裝修。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向物業管理部門提供具體位置、面積和《商品房建築面積預測報告》,並辦理物業管理用房確認手續。

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壹並申請。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物業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保修期滿後,房屋的專有部分由業主負責。

第二十五條新建住宅供水、供電、供氣應當實行壹戶壹戶。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使用和處分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物業* * *部位、公共設施、* *設施設備、架空地面、物業管理用房和其他公共* * *場所。

第二十七條新建住宅區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和宣傳推介承諾進行建設。住宅產權房、業主住宅和其他* * *房屋及配套設施使用前的驗收,由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二十八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

新成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商登記資質。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統壹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配套設施設備相同的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的住宅區,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分期建設的物業,前期已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後期由同壹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應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合同期限、服務交接、違約責任等內容。服務內容和服務水平經物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並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0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接受業主監督。

物業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標準的檢查。收費標準與服務標準、服務質量、服務水平不符的,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價格主管部門將降低其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業主大會應當決定是否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等事項。

決定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1個月告知原物業服務企業,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停止服務。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1個月通知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物業服務企業未與業主委員會續簽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物業服務並履行告知義務,業主委員會未表示不接受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履行相關義務。

業主委員會決定不接受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提供物業服務,不得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業主不再接受事實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05日內與業主委員會完成交接。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法定交接義務,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未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對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有爭議為由拒絕辦理交接。原物業服務企業在移交至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應當維護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原物業服務企業收繳業主所欠的相關費用。

原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新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接管。

因業主委員會原因未在15日內完成移交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協調。7日內協調不成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但應當將相關資料移交當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保管。

第三十六條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按要求建立物業管理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由物業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征信機構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通過日常考核和年度審核進行評級。要用好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使其在項目承接、企業和項目評估、企業資質晉升、企業年審、銀行信貸等方面發揮參考作用。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 * *部位、公共* * *設施設備的水電按照住宅水電價格標準執行。經業主大會同意,改變用途為公用的,水、電價格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穿過物業管理區域的城市道路及其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由市政、園林部門負責。環衛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汽車通行道路的清掃。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將業主收集的生活垃圾運送至垃圾中轉站,環衛部門負責從中轉站清運至垃圾場並承擔相關費用。供電部門負責業主電表及電表前供電管道和設備的維護。供水部門負責業主水表及表前供水管道和設備的維護。供氣部門負責業主燃氣表及其前燃氣管道和設備的維護。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承擔相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責任。

第三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於物業安全使用、公平合理、不損害公眾和他人利益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維修、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四十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將其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外,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維護、維修、檢測等工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和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

規劃的車庫和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權屬,應當經建設單位通過出售、贈送或者租賃等方式同意,車庫和車位的處置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四十三條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 *房屋、* *設施設備、* *部位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並經業主大會或者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扣除成本(人工費、維修費和稅金等。),收益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並向全體業主公布實際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的質詢。

第四十四條業主購買物業時,應當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交存房屋維修資金。

2008年6月1日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代購物業按規定標準收取的房屋維修資金應進行監督,防止挪作他用,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調查、查賬、專項審計等方式進行監督。2008年6月1後,業主按照新的繳費標準,首次將物品歸集並存入房屋維修資金歸集管理中心專用賬戶,資金專款專用。

房屋維修資金用於保修期滿後房屋* * *部位、* *設施設備等公共部位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物業項目,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必須經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字後方可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房屋維修資金由房屋維修資金歸集管理中心管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根據業主大會決議,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雙方負責人應當同時到房屋維修資金歸集管理中心辦理手續,按照規定程序將房屋維修資金移交其他單位代管;未決定過戶的,由房屋維修基金歸集管理中心繼續代管。業主大會開設的房屋維修資金賬戶必須接受房屋維修資金歸集管理中心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保修期間的物業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修,也可以自行組織維修。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並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壹次性繳納物業保修金。

物業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管理和監督辦法,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的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及時進行維修或者通知責任人及時消除隱患。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代為維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業主決定自行管理物業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