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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規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維護住宅小區業主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住宅物業管理辦法》(11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下同)遵循足額存儲、業主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則。實行統壹支付、專款專用、民主理財和監督的管理制度。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房屋公共部位,是指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室外墻體、門廳、樓梯間和走廊通道。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設備設施,是指住宅區或單體房屋內的上(下)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壓泵、電梯、供電線路、樓道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庫、* * *等。供水管道限於每棟樓總水表與每戶分水表之間,供電線路限於每棟樓總水表與每戶分水表之間,除每戶壹表、電信線路、管道燃氣、有線電視線路外。第四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應當用於住宅區公共部位、設備和公共設施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第五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向買受人收取,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自住宅區單體房屋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物業部門先行支付。第六條商品住宅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按照當地綜合平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3-5%的比例繳納。高層建築、別墅等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比例可提高至6%。具體比例由省內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公有住房出售時,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和設備維修基金也納入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範圍。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財政、物價和房產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以業主委員會為管理單位、以每棟樓為核算單位進行管理,並設立明細賬戶。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歸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所有,不得分割給住宅區內的個人或團體,包括已遷出住宅區的個人和小團體,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存入當地銀行賬戶,專項管理。物業維修專項資金自收到(預繳)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開始按規定計息。維修資金利息凈收入轉入維修資金滾動使用和管理。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增值額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年定期存款利率。除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外,嚴禁挪作他用。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戶代管。第九條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管理的透明度。每年年初向業主委員會公開本年度可以使用的金額,以年度累計方式公布上壹年度未使用的金額,同時匯總並報上級物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住宅區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年度計劃,提出物業管理維修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批準後,向當地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使用申請。

每個住宅小區每年可以申請使用兩次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第十壹條凡符合《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使用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審批,3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對不符合或者部分不符合第四條要求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使用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二條用於日常維修的,年度使用限額根據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增值部分,即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年初披露的年度可用額度確定。

中修以上的維修更新,計劃費用超過現值25%的,可以使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本金。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不足時,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可以按照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繼續向業主籌集。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變更、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15日內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送當地物業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第十四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予返還,並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第十五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將資金賬面余額按照業主自行繳納的比例返還給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