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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關於牙防群事件的考題和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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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防組事件的話題和參考答案是:

2008年上半年四川公務員考試。

給定材料

1.06.2005年,壹篇指責牙防組“缺乏必要的人員和辦公條件,標準不公開透明”的報道引起了清華大學法學博士、中國公益網總編輯李剛的關註。調查結束後,他向認證監督委員會投訴,但沒有得到答復。2005年9月,他提起訴訟,認為牙防組不具備口腔保健品認證資格。

2006年8月22日,法院駁回了李剛的訴訟,但隨後向認證監督委員會和衛生部發出了司法建議函,建議對牙科集團的認證活動進行審查。

2006年6月165438+10月14兩部委* * *停止牙防組口腔保健品認證活動。

2007年4月30日,衛生部發布公告,宣布撤銷牙防組。

2.牙病防治組,全稱為全國牙病防治指導組,成立於8月,1988。那壹年,因為世界衛生組織舉辦培訓班,全國各地的牙科專家齊聚北京。鑒於當時我國牙病的嚴峻形勢,口腔醫學家向衛生部建議成立專門的牙病防治機構。

專家的建議引起了衛生部的高度重視。但由於當時政府機構精簡,他們改變了方式,成立了牙防組,隸屬於北京口腔醫院,接受衛生部領導。歷屆組長均由衛生部醫政司司長擔任。

“但牙齒預防小組只是壹個咨詢機構。它沒有行政編制,自然也沒有政府財政撥款。所以自誕生以來,資金問題壹直是個大問題。牙防組成立之初,由牙膏行業協會資助。”壹位曾經在牙防組工作過的專家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從65438到0992,牙防組開始對口腔保健品進行審批和推薦,並為此成立了專家評審委員會。獲證企業可在產品上加貼有牙防組印章和認證的標誌。

牙防組副組長張薄雪認為,這種認證屬於行政推廣,發揮的是衛生部的行政職能。

但是,從2001開始,情況發生了變化。

3.2007年5月11日,有媒體報道,牙防集團收到了寶潔公司10萬元的捐款,寶潔公司隨後否認了該傳聞,強調捐款是給牙防基金會的,不是給牙防集團的,捐款與牙膏認證無關。於是,牙防群體的“孿生兄弟”——牙防基金會開始進入公眾視野。牙防基金會成立於4月1994,是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牙病防治組副組長張薄雪說:“牙病防治基金會是在牙病防治組的基礎上成立的。反過來,基金會獲得的資金支持牙防組開展這些公益活動。”從牙防組和牙防基金會的人員構成來看,這兩個機構也可謂是“不分妳我”,人員流失率高達“50%以上”。牙防基金會理事長邊金友兼任牙防組副組長,牙防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張薄雪兼任牙防基金會秘書長。

4.2001 8月29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認證監管委”)成立,負責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統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2003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在批準的範圍內從事認證活動。

牙防組未按認證認可條例取得認證資格,仍從事認證活動。

5.中消協法律顧問、北京市家輝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律師也認為,認證認可條例實施前,認證機構由政府部門直接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存在多頭管理、多頭行政的問題。《認證認可條例》實施後,認證機構並沒有與原政府部門完全脫鉤,出現了交叉管理和監管不力的現象。

6.2007年4月30日,國家牙病防治組撤銷,衛生部宣布在疾病預防控制局成立口腔保健科,負責全國牙病防治管理工作。

“許多疾病應該預防和治療。如果按照這個邏輯,衛生部是不是有必要在眼防、防艾等層面設立無數個單位?這樣看來,衛生部作為政府機構,下面應該有多少個單位?”壹位經濟學家表示懷疑。

7.2006年3月22日,報道全國牙病防治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張某某召開新聞通氣會。會上有記者問:“牙防組是什麽組織?”張回答,“牙防組是在衛生部領導下,由專家成立的口腔保健專業技術指導機構”。張也未能就牙病防治組的機械性質給出明確的說法。但他承認,這是牙防組面臨的難題,很難升級為政府部門。也很難成為非政府組織。沒想到,這也給了全國牙防組壹個意想不到的好處。張某某表示,因其不是法人單位,無法接受中國公益網總編輯李剛對牙防集團提起的訴訟。“訴訟已被法院退回”。

8.2007年6月8日《人民日報》摘要:在牙防集團、中消協等社會中介組織不斷暴露各種問題之際,日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快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6月5日中國政府網消息),格外引人關註。

《意見》指出:推進行業協會體制機制改革,真正做到政企分開,行業協會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相協調。行業協會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開展活動,解決嚴重行政化傾向和依賴政府的問題。在職公務員不得擔任行業協會領導職務,確需兼任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意見內容直指“牙防群非法認證”、“歐典地板虛假宣傳”等事件背後的弊端。比如中消協和國家工商總局的政會難以區分,有明顯的行政化傾向,依賴衛生部牙防組的職能。弊端的根源在於社會中介組織與政府部門之間千絲萬縷的關系,從而形成了難以監管的灰色地帶,為滋生腐敗提供了可能。

高度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是“全能政府”,社會的力量較弱。隨著改革開放後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和民營經濟的興起,社會力量日益壯大和多元化,協調自身行為的需要導致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的出現,至今已發展到近30萬個。

與此同時,政府也開始向“有限政府”和“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部分職能轉移給社會中介組織。此時,中介組織作為政府與民眾、市場企業之間的紐帶,在反映利益訴求、提供社會服務、協調利益沖突、實現社會良性溝通等方面,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9.梳理我們的社區組織,會發現很多類似牙防組的社區組織都是掛靠在某個部門來運作的。並不是這條路本身有問題。關鍵是,社團組織壹旦與權力部門掛鉤,很容易與權力部門形成默契關系,或者幹脆異化為“第二部門”,或者成為權力部門的“小金庫”,為部門謀取私利。權力機關的腐敗容易查處,但查處準機關的隱性腐敗卻相當困難。

從這個角度來看,衛生部對牙防組違規認證的處罰具有壹定的示範意義。政府壹方面要監管社區組織的正常運行,另壹方面要防止其演變為“第二部門”。10.對於牙防集團的“認證”,CNCA態度明確:“必須是經過批準的法人單位,並具備相關認證標準,才能獲得認證。牙防組不是法人單位,口腔保健品也沒有相關的認證標準。沒有這些要素,就是非法認證。”

那麽,對於已經認證十多年的全國牙防集團,CNCA應該承擔怎樣的監管責任呢?這位人士坦言:“衛生部成立牙病防治組的時候出了問題,這是內部事務。這是‘閉門打自己的孩子’,怎麽打是人家的事。如果存在腐敗和違規行為,那也是監管部門的事。牙防組很特殊,我們不方便管理。”

11.作為壹個非法人組織,牙齒預防小組不能開設自己的賬戶。那麽它是如何實現如此多的資本交換的呢?正是這個問題,讓牙防群體的“孿生姐妹”——中國牙防基金會進入公眾視野。牙防組和基牙社是什麽關系?曾投訴牙防組違規認證的李剛醫生告訴記者:“牙防組利用基金會的賬戶斂財。牙防組與贊助方簽訂協議後,單位會將贊助款等款項匯入基金會賬戶,再從基金會賬戶轉入牙防組賬戶。”在他看來,本該獨立開放的基金會賬戶,卻成了牙防組借貸的平臺。兩者配合默契,形成了“沒錢認證,沒錢認證”的局面。

根據《全國牙防組財務收支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牙防組使用基金會賬戶收款。牙防組與贊助方簽訂協議後,單位將贊助款等資金匯入基金會賬戶,再從基金會賬戶轉入牙防組賬戶。

對此,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基金會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馬鑫指出,雖然民政部門壹直在探索和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但牙基金會的運行確實暴露出基金會資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記者調查發現,牙基金會的人員工資和行政辦公經費嚴重超支,大量公益活動經費被擠占。送民政部的2005年度工作報告顯示,基金會用於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經費的支出占73.42%,公益支出占去年總收入的17.32%。嚴重違反了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馬鑫說:“年檢報告並不能反映基金會存在的所有問題。”她坦言,由於人力和各方面的限制,基金會的財務和公益活動無法實時監控,只能事後審計和檢查。而且年報只包含直接的總收入和總支出,無法清晰反映“錢從哪裏來,錢去了哪裏”的問題,這也給基金會留下了“打擦邊球”的空間。

12.衛生部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衛生部內部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衛生部近日對國家牙病防治集團(以下簡稱牙病防治集團)1997至2006年度財務收支進行了審計。審計結果顯示,牙防組存在三項違規行為。

壹是非法收取“認證”收入208.5萬元。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頒布後,牙防組在未取得認證許可的情況下,繼續開展牙膏功效技術評價活動,收取相關費用208.5萬元。二是違規領取補貼。牙防組主要負責人兩年領取崗位補貼4.6萬元,住房面積不達標壹次性補貼74174.4元。截至目前,上述補貼已全部返還。

第三,財務管理問題。壹種是未經批準開戶。1997牙防組未經批準在基本存款賬戶開立銀行,已於2006年6月撤銷。第二是國外貸款問題。1994年,牙防組借給廣東省澄海縣黑妹保健品廠50萬元,未及時收回,造成直接損失15.4萬元。三是補賬。1994至2006年,牙防組收到贊助18.4萬元,直接支出7.6萬元,未及時入賬,至2006年7月才入賬。四是獎金、補貼、勞務費以各種名義發放,支出隨意。五是資產管理不規範。牙病防治宣傳書籍,牙病防治組印制的書籍和資料未嚴格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和管理。六是牙防組利用牙防基金會的票據收取贊助等資金,利用基金會外匯賬戶提取外匯用於牙防組人員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13.清華大學共工管理學院的壹位專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頒布後,牙防組仍違規開展活動,暴露出認證認可條例不夠嚴格的問題。比如,條例規定未經認證監督委員會批準開展認證屬於違法行為,但對違法後如何查處、誰來查處沒有明確規定。同時,政府部門的壹些權責也不明確。三、答題要求

1.總結給定數據的主要內容。200字以內。(20分)

2.根據所給數據的內容,簡要分析牙防組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和危害。300字以內。(30分)

3、結合所給信息反映的主要問題,選擇角度,擬出題目,寫壹篇議論文。800-1000字。(50分)

65438+25 2008年10月四川省公務員考試

申論試卷

壹、註意事項

1.申論考試是對考生的閱讀理解、綜合分析、解題和寫作表達能力的測試。

2.答題參考時限為150分鐘,其中閱讀材料30分鐘,答題120分鐘。

3.在簽名卡上指定的位置回答申請表上的所有問題。準考證號必須用2B鉛筆填寫,答案必須用藍黑兩色墨水筆(圓珠筆)作答。回答問題時不允許使用我的名字,任何在答案中出現我名字的人都將按違紀處理。

第二,仔細閱讀給出的信息,按照以下“報考要求”在答題卡上依次作答

1.請總結所給材料的主要內容。要求:準確、全面、清晰、簡潔,共200字(左右)。

2.請結合信息內容簡單談談從根本上解決“拉鏈路”問題的建設性建議。要求清晰、明了、簡潔、通順,總字數300字左右(30分)。

3.請圍繞給定信息反映的城市道路建設問題,自擬題目,自選角度,寫壹篇議論文。要求:觀點明確,分析深入,條理清晰,語言流暢,文字工整。總字數為1000字(50分)

第三,給定信息

(1)陜西日報2006年6月10日報道: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建設和改造工程逐漸增多。近年來,Xi安的基礎設施和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令人費解的是,在馬路上挖、填、挖的“拉鏈路”現象經常可見。據群眾反映,近年來,Xi安的許多街道被反復挖掘。Xi安中南部有很多街道都在修建汙水和雨水管道,街道壹般都被挖了幾米的深溝,而且大部分都很難,剛剛修好。由於挖掘出的街道是封閉交通的,不僅機動車輛很難通過,人也很難走過,而且還造成了附近壹條挖掘出的街道交通嚴重擁堵。記者近日看到,中午12前後和下午6點以後,堵車非常嚴重,整條道路都被各種機動車堵得水泄不通。太乙路路口東、西、南、北大街的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都擠滿了機動車,自行車和行人都很難通過。現場很多人評價:“壹條路剛剛修好,挖好了。能不堵嗎?原因是越修越堵,越堵越堵。”教師傅說說:“這些道路通常是幾年前挖掘的。水管、電纜、天然氣管、光纜等。被挖過壹次。它們剛剛建成,又被挖掘出來。好像沒時間寫完!路就像拉鏈,隨時可以拉開又拉回來。為什麽我們不能同時做所有這些事情?為什麽政府不去協調管理這些事情?不知道道路挖掘什麽時候結束。”

表面上看,路是不斷被撕開的。表面上看是規劃建設時沒有考慮到未來的新需求,導致未來增加新功能或者發現新問題不壹致。事實上,這是我們城市發展和建設中最嚴重的危機。據了解,這種情況在大新幾個城市普遍存在。據了解,“拉鏈路”不僅影響市容市貌和人民生活,還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道路重新開挖造成的損壞設施預計為:瀝青路每平方米300元以上,水泥路每平方米170元至200元,普通人行道每平方米100元,路緣石每米100元,下水管道每米100元。排水管網接城市管網每個8000多,加上建築工人工資等。,而城市道路每平方米的平均造價是幾萬元。真是巨大的浪費。

據說早在10年前,中國就引進了“非開挖鋪管技術”,似乎兩年前Xi安也采用了這種技術。但是這種技術的使用成本比趨勢挖掘要高很多,所以有些單位寧願在大街上動大手術也不采用。

然後,道路經常被挖填,成為群眾所說的“拉鏈路”的癥結所在。有關專家認為:壹是市政府缺乏統壹規劃和管理。供水、供氣、供電、電信、排汙、道路拓寬等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各有各的辦法,挖掘工程也各有各的辦法。往往妳只是鋪了我再挖,意思是“妳唱我就出現”。二是挖掘和施工單位互不隸屬。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各種新的公共和民用管線不斷延伸,舊的管線也需要不斷維護和更新。結果就是各單位各幹各的,挖填永無止境。三是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缺乏系統性。在壹些城市,地下管線的鋪設本身缺乏系統的規劃,甚至城市發展的加速與規劃的嚴重滯後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第四,對道路挖掘缺乏統壹嚴格的管理和規定。對擅自挖掘行業和部門缺乏監管和處罰,導致挖掘過度和頻繁。

“拉鏈路”不僅堵塞交通,帶來安全隱患,而且汙染環境,造成極大浪費。對此,群眾怨聲載道。那麽,如何才能真正改變這種狀況呢?

首先,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道路挖掘的管理,出臺具體措施加以控制。如北京、重慶等城市規定,新建、改建、擴建交付使用不滿5年或大修不足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但要從根本上治理“拉鏈路”現象,重要的是協調好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政府有權力、有能力、有責任對道路挖掘進行統壹管理。要改革目前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全面提高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系統性和科學性。

其次,壹個統壹的部門或協會應該單獨管理道路建設。有挖掘需求的部門和單位要提前向其上報挖掘計劃,做到統籌兼顧,徹底改變目前的無序狀態。即由壹個統壹的部門來協調壹個合理的挖掘時間和方式,減少連續挖掘。另外,城市建設中要預留各種管線位置和出口。據了解,北京新建重要道路時,工程開工時預留市政管線通道。這種前瞻性的規劃設計實踐體現了城市建設發展的科學理念,值得借鑒。

土耳其詩人納喬·M?Sigmay有壹句名言:“人的壹生中有兩件重要的事情是永遠不能忘記的。這些是他母親的臉面,也是這座城市的臉面。”而從現在呈現在市民面前的不斷挖掘的城市道路中,我們會記住什麽樣的城市面貌?

(2)2005年8月3日,《中國青年報》撰文稱,《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已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於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新建後交付使用不滿五年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由市政管線路由市政道路管理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區管線路由區交通道路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道路中的“拉鏈”現象為人們所詬病。北京規定五年內不得挖掘新道路,這無疑對遏制“拉鏈路”現象的蔓延有積極作用。但就“五年內不得挖掘”這壹具體規定而言,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壹方面增強了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另壹方面以簡單、壹刀切的方式規範復雜的城市道路管理,在實踐中難免會遇到這樣的尷尬。舉個簡單的例子,北京城鄉結合部新建的道路,由於目前沿線居民較少,可能不會鋪設網絡寬帶、數字電視等地下電纜,而隨著沿線居民的急劇增加,這些電纜急需鋪設。如果不允許掘路,居民是不是要等五年才能用上寬帶,才能看數字電視?如果作為“特例”允許挖掘,那麽什麽樣的情況才算“特殊”?如何鑒別?這恐怕是另壹個問題。

其實“拉鏈路”問題的癥結在於政策多,方式不同。比如煤氣公司管煤氣管道鋪設,自來水公司管自來水管道鋪設,電力部門管電纜鋪設。都是自己鋪自己的路,自己挖自己的路,缺乏統壹的協調和管理。因此,要解決“拉鏈路”問題,需要協調各部門、各單位的關系,對道路挖掘進行統壹管理。此外,根本的解決辦法是改革目前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制規定五年內不得挖掘新道路,固然可以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但顯然沒有切中問題的要害,僅僅通過正規手段管理道路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3)據相關專業媒體報道,發達國家市政建設中的地下設施占總投資的壹半以上,其中最大的壹項工程就是在街道下修建“* * *同溝”,以解決未來鋪設新管線和維護管線的問題。所謂“* * *同溝”,是指將地面、地下或架空的各種公共管線整合在壹起,並留有維修通道的隧道結構。這種“* * *同溝”主要適用於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線多的重要路段,尤其是高速公路和主幹道的建設和使用。在國外壹些城市,地下“* * *同溝”不僅可以給人提供真誠的站姿,還可以接車。市政人員通常可以直接從入口坐車到地下工作,根本不用挖路。傳統的直埋市政管線的方式不僅導致城市道路的重復挖掘,而且浪費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沿城市道路修建“* * *同溝”,既有利於各種管線的增減,又有利於管線的維護,是壹種較為科學合理的管道建設模式。目前,世界發達國家普遍采用“地下管線同溝”的集約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方案,解決城市發展過程中的道路挖掘問題;同時,也是解決地上空間設施密集問題,實現城市基礎設施功能集聚,營造和諧城市生態環境的有力舉措。因此,可以說“* * *同溝”建設已經成為衡量城市基礎設施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誌之壹。

日本“* * *同溝”的建設,是從1923年關東大地震後東京的重要規劃開始的。當時,作為災後城市重建的內容之壹,東京在九段阪、典町、八重市進行了“* * *同溝”的試點建設。1963年,日本頒布了《同溝法》,解決了同溝建設中的壹些關鍵問題,如資金分擔、施工技術等。“* * * *同壹條溝”在日本得到了大規模的建設和發展。日本現在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之壹。

日本的“* * *同溝”主要建在東京、大阪等人口密度高、交通狀況復雜的大城市。近年來在仙臺、廣島等地方中心城市得到普及。日本“* * *同溝”的總體發展目標是在20世紀初,在縣政府、地方中心城市等80個城市的主幹道下,建設長約1100公裏的“* * *同溝”。人口最稠密的城市東京提出了利用深層地下空間資源(地下50米)建設更大的同溝幹線網絡系統的設想;同時,這壹思路所涉及的土木工程施工技術及相關法律問題得到了初步解決,體現了日本“同溝”的建設趨勢和未來發展方向。

雖然中國的建築行業很早就接觸到了“同溝”的概念,但由於資金、技術、材料三大問題,真正的建設起步較晚。由於“* * *同溝”建設投資大,建設管理不同於傳統的直埋管道方式。所以“* * *同溝”的實驗性建設,在國內只是在壹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和壹些現代化的高科技產業園區進行了嘗試,並沒有推廣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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