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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中寫字樓的物業費比住宅小區的物業費高嗎?具體多少錢?急需。謝謝妳。

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用合同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合同制是目前內地比較常見的收費方式,本文不贅述。約滿酬金制是指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照約定的比例或金額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約滿酬金,其余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余額或不足部分由業主享有或承擔的服務收費方式。筆者在此討論約滿酬金制度收費方式的“長度”。

“獎勵制度”的“長度”;

1,有利於物業收費的陽光化運行和健康發展。

采用約滿酬金制的前提是年度決算和專業審計。物業管理公司不僅會按其成本比例提取約滿酬金,還會對其余費用進行彌補,讓業主擁有“明明白白消費”的健康消費心態。同時,他們也會避免物業管理公司辛辛苦苦,壹年後虧損的尷尬局面。

2.有利於計件開發和分期付款項目的管理。

大多數內陸省份的物業管理企業如果不實行薪酬制度,而是實行更傳統的合同制,將在這個項目中面臨虧損。如2003年7月,我公司接受安徽蚌埠陽光花園某小區托管時,雖然甲方開發的小區總建築面積為654.38+0.5萬平方米,但壹期開發交付僅5萬平方米。假設物管費為0.5元,采用合同制,物管企業每月可收2萬元。按項目劃分,安全員15人,保潔員5人,管道工4人,會計2人,管理員1人,項目經理1人,員工總數28人。每人月平均收入按900元(含四金)計算,員工月工資及附加工資25200元,外加小修、辦公水電費、辦公費。(總收入)25000元-(總支出)30200元=-5200元(虧損),全年虧損62400元。據此,更符合雙方利益的是我公司提出采用薪酬制度,甲方采納了公司意見:即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人員,員工工資、附加工資、運維費用、辦公費用均由甲方據實出資,年薪酬654.38+0.2萬元,按月支付薪酬。

3.更適合單壹業主單位的委托管理。

對於單壹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實行報酬制比合同制更容易。作為委托人,他對物業管理不太了解,也不太了解物業管理的成本,所以采用酬金制比合同制更透明。如我公司委托的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樓,甲方的投標條件中明確寫明,除中標企業獲得年報酬654.38+0.5萬元,甲方支付月報酬654.38+0.25萬元外,其工資及附加工資、經營成本、費用支出均由甲方統壹管理, 並由乙方列出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崗位人員的工資、獎金及每月提取的法定四項基金,由乙方考核並制定鼓勵節約、省錢、有獎的細則,費用分成三部分。 壹年後,甲方發現總費用比原來的自管季節省了20多萬元。由於這筆費用在甲方的賬戶中單獨列出,所以審計費在年底就省下了。壹年後,根據合同約定,甲方將剩余費用的30%獎勵給物業管理公司。這樣就避免了物管企業只顧管理方便,花錢不計成本的短期行為,提高了物管企業的積極性。

“獎勵制度”的“短板”

1,“多退少補”的獎勵制度不利於物業管理企業對項目成本運營的控制。

管理項目的運營成本和費用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報酬直接掛鉤,也就是說,報酬是按照運營成本的比例計提的,即運營成本越高,獲得的報酬越高,這就鼓勵了物業管理企業為了高回報而變相攤薄運營成本,容易增加業主的經濟負擔。

2.薪酬制度對物業管理企業利潤的限制(10%)有“大鍋飯”之嫌

眾所周知,由於城市、區域、經濟生活水平的不平衡,我國物業管理服務水平采用10%的比例收取報酬,限制了那些高水平服務優秀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收入,不利於企業在提供差異化服務的同時獲得差異化收入。

3.獎勵制度不適用於房地產市場不成熟的住宅項目。

約滿酬金制比較適合寫字樓、工業區、別墅、醫院、酒店等非住宅行業,但在住宅小區或貧困地區不容易實施物業項目。“多退”中的“多退”容易實現,業主當然歡迎剩余物業管理費的返還;但“少賠”很難實行,收入低的業主通常不願意加每年的物業管理費。

4.獎勵制度不適用於物業管理費收繳率低的物業管理項目。

當物業管理項目的物業管理費收繳率不高,造成年度虧損時,雖然業委會可以在業主大會的授權下,向拖欠者追償物業管理費,但物業管理公司的損失顯然無法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即9個月內(壹審6個月,二審3個月)得到賠償。即使是有許多失業成員等待工作的家庭,也很難強制執行他們的欠款,這就造成了獎勵系統的“黑洞”。雖然業主大會可以提高明年的酬金數額,但無疑有“扶富濟貧”之嫌,很難得到交費業主的同意。我國目前的物業管理費是按建築平方米收取的,對於貧困家庭的優待沒有配套政策。因此,獎勵制度不適合收繳率低的項目。

5.薪酬制度與現行稅法相沖突。

在酬金制的實踐中,物業管理費對物業管理公司來說並不是真正的收入,而是代收代付的費用。如果年終有虧損,所有者可以在下壹年度添加報酬金額;如果年底管理費有結余,按照當地現行稅收規定繳納所得稅,無疑會造成費用“少退”給業主。例如,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萬元以下的利潤,按18%的稅率繳納;35438+萬以下(不含65438+萬)的利潤,稅率為27%;利潤在65438+萬元以上(含65438+萬元)的,按33%納稅。例如,通過年終審計,某住宅小區管理費余額為11萬元,比所得稅高3.63萬元(11萬元× 33%),返還給業主的管理費只有7.37萬元,這無疑增加了業主的負擔。根據[2003]1864號文件精神,約滿酬金制中物業管理費的收支僅屬於公共事業的代收代付,不應用於繳納營業稅,也不適合繳納所得稅。但稅法是中國人民和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而[2003]1864號文件只是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頒布的法規,兩者之間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稅法的效力遠遠高於物業管理費的措施。因此,建議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定實施細則或作出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