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處置企業派出監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