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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是否有權指定物業公司入駐小區?

特殊情況下,政府機關有權指定物業公司入駐小區。但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政府機關無權幹涉小區和物業公司的自主權。

法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型經濟實體,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作為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使用人具有平等的主體關系,接受業主的委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特定區域內的物業實施專業化管理,並取得相應的報酬。壹般情況下,小區入住哪家物業公司,由小區和物業公司自主選擇。政府機關無權指定物業公司入住任何住宅區,也無權指定住宅區使用物業公司的服務。這些都是越權的。物業公司不履行服務合同,或者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重大糾紛,導致物業公司服務終止的。或者個別物業公司誠信度差,認為自己在接管中虧了錢,收拾東西走人,小區沒人管。這種情況下,為了業主的安全、健康、生命,社區、辦事處或城市政府部門會出面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只有這種情況,否則政府越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