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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在鄉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關於禁止在鄉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禁止在鄉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煙花爆竹主要由火工品制成,不僅易燃易爆。而且,燃放煙花還會對環境造成空氣汙染和噪音汙染。以下是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關於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1陸河縣羅溪鎮人民政府關於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洛府通[2022]第1號

為有效減少城鄉環境汙染,預防火災等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陸河縣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我鎮實際,現就鎮內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禁放區:在鎮域內,東至新西橋橋西沿洛河,西至主幹道(含開發區道路兩側),南至高陽橋(含省道太平圍部分居民),北至新農村示範片牌坊(中學後面)。

2.不放時間:臘月初八至正月十六。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上述區域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四、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通知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個人或單位,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陸河縣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其他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噪聲擾民,違者將由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違反有關規定,在禁放區非法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並向有關部門舉報,舉報電話:0660-5548001。

八、本通知自20XX 1日起施行。

關於鄉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2關於大屯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大屯鎮廣大父老鄉親:

為進壹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鎮環境質量,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降低火災風險,減少大氣和噪聲汙染,保護藍天碧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菏澤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結合我鎮實際。

壹、禁售、禁燒和禁放時間

10月30日20XX 10:00至3月15日24: 00(臘月二十八00:00至臘月十三24:00)。

二、禁止銷售、禁止焚燒、禁止放生地區

大屯鎮轄區內,全區任何時候都禁止銷售、燃燒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為了保護環境和我們自己的健康,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壹)、遵紀守法,從自身做起。嚴格遵守規定,做禁放煙花爆竹的踐行者。自覺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不違規燃放、購買、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保護生態環境,爭做文明市民、守法公民。

(2)倡導新風格,從現在做起。利用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等。向親友宣傳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傳播文明新風,倡導綠色生活,以更加環保的方式取代傳統的燃放煙花爆竹,大力營造文明守法、低碳綠色環保的生活,努力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風尚。

(3)、宣傳說服,從身邊做起。積極宣傳倡導禁放煙花爆竹的理念,做禁放煙花爆竹的監督者。勸家人、鄰居、親友主動響應,不賣、不買、不存、不燃放煙花爆竹,堅決抵制違法行為。主動勸導舉報煙花爆竹違法行為,保護環境。

大屯鎮人民政府

65438+2022年10月24日

關於禁止在鄉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3關於禁止在縣城和鄉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為進壹步加強縣城和城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有效防治城市噪聲和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甘肅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壹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積石山縣城及鄉鎮主要街道;

2.不放時間:除元旦、臘月二十三至二十四、除夕、正月初壹至初三、正月十五。所有時間段都是無燃燒期;

三、禁燃區以外的下列場所(以下簡稱禁燃場所),禁止隨時燃放煙花爆竹;

(壹)車站、線路安全保護區等交通樞紐;

(二)易燃/易爆產品的生產和儲存單位;

(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院、飯店、賓館服務場所和殯儀館;

(五)風景名勝區、森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

(六)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焚燒的其他區域。

四、縣級直屬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學校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本條例。

五、全縣各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民委員會(社區)和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在禁燃區或者禁燃場所及其周邊的顯著位置設置統壹規範的禁燃標誌,及時勸阻、制止和舉報違法行為。

六、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應當責令其監護人教育管理,造成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積石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積石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臨夏市生態環境保護局積石山分局、積石山縣應急管理局、積石山縣公安局,依法加強煙花爆竹管理,堅決禁止在禁燃區外和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壹)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者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3)臨夏市生態環境保護局積石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制定煤炭、石油焦、生物質燃料及塗料、煙花爆竹、鍋爐等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質量標準,並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違反本法規定,在縣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二條禁止生產、銷售、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違反本法規定,在縣級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4)積石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加大對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真正使《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條例》家喻戶曉;加強禁放、限放區域的排查檢查,形成禁放、限放煙花爆竹的高壓態勢,依法嚴懲發現的違法行為;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許可,由公安機關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禁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0萬元至5萬元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八、凡阻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組織、煽動、圍堵國家機關,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在煙花爆竹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通知》有效期為五年。

十壹、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舉報電話:

積石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0930-7721335

積石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0930-7721546

臨夏生態環境保護局積石山縣分局0930-7721088

積石山縣應急管理局

0930— 7722005

積石山縣公安局

0930— 7724162

20XX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