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提交復印件的需將原件提交仲裁委員會查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計算期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約定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壹)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