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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業主委員會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如下: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關於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註釋:“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是建築區域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組織,可以代表業主行使* * *權和* * *共管理權,限制住宅區內業主行使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以維護建築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於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這些法律規定都表明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擴展數據:

《物業管理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資格,但從其成立、職責以及相關物業法規等方面來看,業主委員會應該是壹個非法人組織,因為

1,該部門依法成立,並在政府房屋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2.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和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和履行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監督,代表業主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投訴;

4.占有和控制物業的共用部位和設備。既然法律法規在壹定範圍內賦予了業主委員會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那麽在相應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就應該有其訴訟地位,兩者必須統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8月15號《關於春雨花園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2005]民利大字第8號)指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全體業主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業主委員會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