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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樓開公司擾民可以拒絕交物業費嗎?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的壹項基本義務。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

1.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以外,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批準,業主或使用人不得繳納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業主可以拒絕支付超過指導價的部分。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業主無法交納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4、物業管理公司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提高壹些業主無法支付的費用。

5.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應當先行支付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未提供相應服務的,業主可以不支付相應的服務費。

6.需要指出的是,少交或拒交物業費並不是無視物業費,而是通過合理的渠道反饋訴求。這裏不得不提壹下“業主委員會”。如果業主和物業打起來了,業主委員會應該主動站出來,要求物業整改或者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