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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和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並落實配套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指導、協助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關系,協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人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培訓,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物業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獲得省級以上物業管理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行為,倡導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有利於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築規模、* *設施設備、業主數量、自然邊界、社區布局、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聽取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結合物業的設施設備、小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使用物業配套設施設備的,應當劃定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第八條新建物業銷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

已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實施物業管理,但未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後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第九條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區域物業管理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築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業主、建設單位的部分主要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十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第十壹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經全體業主壹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應當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第十二條業主超過三百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

(壹)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出售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