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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警處罰綠色停車有什麽依據?

以下信息可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

廈門:小區停車被城管拖走。

2011 6月1日,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幹規定正式生效。其中規定,小區居民停車遮擋消防通道或者影響其他居民正常行走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實施拖車。

據悉,執法部門將違法車輛拖離原位置的,會將車輛停放地點(憑收據)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將相關內容短信告知車主。車輛拖離原位置前,將對車輛外觀進行拍照或錄像取證,物業服務企業人員到場見證全過程。拖車、車輛存放費用依法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憑城管執法部門的通知書到指定地點領取車輛。

據廈門日報報道

江蘇:最高罰1萬元。

2008年,江蘇省公安廳發文規範和指導居住區停車管理。其中,派出所將指導物業公司勸阻小區內車輛亂停亂放;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罰款1000元,對單位罰款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據東方早報報道

交警進入小區拖車的解釋

交警:法律上有證據,但有重點。

交警部門可以幫助封閉小區內亂停車造成的交通堵塞。

交警是否有權進入小區處理車輛停放?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大隊負責人表示,允許外地車輛進入和停放的小區道路都是合法道路,交警部門可以執法。但是,在執法中有壹些特殊的考慮。

拖車處罰是有依據的

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指導大隊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近日,交警部門開展機動車違法停車整治時,發現永寧縣國土局原住宅區部分車輛隨意停放在道路上,妨礙交通,經交警確認為違法停車。由於部分車主不在現場,交警部門依法對拖車進行了處理。

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大隊大隊長江山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要是居民小區的道路對外開放,允許外來車輛進入和停放,都是合法道路,交警部門可以對這些小區的交通狀況進行執法。

江山說,有居民認為,在自家大門或店鋪門前停車,屬於建築規劃許可範圍。即使交通受到影響,交警也無權管理。其實這是壹種誤解。即使居民在該區域修建了房屋和道路,只要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和停放,在管理上仍屬於合法道路範疇,交通情況需要交警部門管理。

法律實施的重點是考慮。

市民林先生認為,僅以“是否允許外地車輛進入”來判斷開放式小區,似乎並不嚴謹。這是因為南寧幾乎所有的小區,包括住宅小區、混合住宅小區、企事業單位辦公小區,都允許外來車輛進出。“按照這個標準,小區道路都歸交警管嗎?”

“小區道路和市政道路雖然不同,但執法的依據是壹樣的。”江山表示,雖然法律有此規定,但交警部門會優先考慮執法。通常情況下,交警主要在影響較大的路段執法,兼顧開放小區的管理。但是,如果存在嚴重的交通問題,交警在接到舉報或發現交通問題時,有權介入執法。

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指導大隊負責人表示,從實際出發,平時執法壹般適用於有路名、路牌、交通線路的道路,適用範圍主要包括城東、城西等城中村道路。這是因為這些地方的車輛無序停放,往往對社會車輛、大部分人和城市交通造成很大影響。對於壹些有圍欄和管理機構的小區,交警部門很少對拖車進行處罰。日常情況下,由於影響相對較小,壹般由物業或居委會及時處理。

據介紹,雖然新竹小區、北湖安珠小區等車輛開放小區在法律意義上也屬於道路範疇,但在車輛停放對市民影響不大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壹般很少介入。

3必要時可進行搶救。

有些封閉的小區不允許社會車輛進去。出現車輛無序停放導致擁堵等問題,比如有人開車堵住小區大門,怎麽辦?江山表示,如果沒有涉及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危害,只是單純的堵車,屬於普通的民事糾紛。交警不能動用公權力強行拖走妨礙交通的車輛。

但如果堵車造成緊急情況,比如小區裏有人突發疾病,需要送醫院,120救護車是進不去的;或者發生火災時,隨意停放的車輛堵塞了消防車的通道,交警部門可以派警力救援。這種協助不屬於“執法”,只是拖走車輛的行為,目的是讓小區交通恢復正常,而不是扣留車輛。另外,由於不屬於法律範疇,車主不構成交通違法,交警部門無權對封閉小區路面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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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交警延伸到社區拖車

小區裏出車禍了。交警會來處理嗎?

越野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是不同的。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記者王

根據法律規定,住宅路面的屬性分為“合法”和“不合法”,交警部門可以依法對合法道路範疇內的住宅交通進行管理,包括拖車處罰。那麽,小區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該怎麽辦?這也是很多車主關心的問題。

越野事故

也可以接受

記者了解到,如果事故發生在法定道路類別,屬於交通事故。市民報警後,交警部門會到場執法,處理事故。但車輛在法定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表示,非道路交通事故屬於民事侵權案件,公安交警部門不具備法定管理權限,可以由派出所、設施和車主協商處理。說了這麽多,如果大量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受理,或者受理後處理有實際困難,導致事故得不到及時妥善解決,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隱患,交警部門也有責任處理。

這兩起事故的處理截然不同。

“在法定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涉及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需要賠償的,交警部門也可以到現場處理,出具‘非道路事故認定書’,在法律上同樣有效。”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大隊大隊長江山說。

據介紹,交警部門對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幹預不同於交通事故的處理。兩者的區別在於,交警部門對越野事故沒有行政強制權。相反,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如果是為了收集證據,可以扣留當事人的車輛和證件或者要求相關人員接受酒精檢測。不需要問當事人是否願意,交警部門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對於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可以提出檢驗要求。如果對方反對或者不配合,交警部門無法采取強制措施,只能如實記錄事故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壹方不願意提供信息或材料,責任無法劃分,法院在受理賠償案件時,可能會對不配合的壹方作出不利的判決,相關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另外,如果雙方都不願意與交警協調,交警到達現場後也不能強制執行,但如果責任不清,壹切法律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交警不在現場也可以索賠。

有市民表示,有時候,即使小區發生車輛碰撞後向交警部門報了警,當聽說事故地點位於小區內,尤其是不屬於道路範圍的小區路面時,交警的出勤率往往很低。這時候公民應該如何劃分責任,進行車損索賠?

廣西保險行業協會副秘書長鄭表示,如果小區發生交通事故,可以選擇私下解決,也可以向交警求助。如果只是壹些小事故,在交警部門不在現場的情況下,雙方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處理。同時要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形式、車損情況、雙方的車號、車型,並拍照。車主可以按照壹般的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即在事發後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理賠員盡快趕到現場查勘理賠。類似的輕微車禍,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保險公司也可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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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發生事故的報告的,應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