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
(3)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