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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合同到期後,不續聘業主委員會可以收物業管理費嗎?

1.物業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收物業費嗎?

雖然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物業管理公司仍然按照之前合同約定的內容提供服務,仍然可以收取物業費。

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委會或者業主大會決定不與物業企業簽訂合同的,物業不得以“提供事實服務”為由要求業主繳納費用。物業合同期滿後作出業委會決議的,應當在物業合同期滿之日至業委會決議公告之日止繳納物業公司終止服務的物業費。

二、物業費相關法律法規:

1.民法(自2021 1 0起生效)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物業公司繼續管理物業而未與業主委員會續簽合同的,按照《民法通則》第六條的公平原則處理。

所謂公平原則,就是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要用公平的理念來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使合同雙方的利益達到平衡,從而達到公平合理的目標。雖然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續簽,但物業公司仍然對業主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如果業主以合同未續簽為由不繳納物業服務費,就意味著物業公司提供了服務卻得不到相應的報酬,最終的結果就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失衡,違背了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

2.物業管理條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已實際接受物業服務的,業主應按實際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支付相應費用,作為其提供服務的報酬。所以業主不能在沒有簽訂物業合同或者物業公司沒有提供資質證明的情況下拒絕繳納物業費。

三。拒交物業費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

(1)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外,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批準,業主或使用人不得繳納費用。

(2)超過政府指導價的部分,業主可以拒付。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義務的,業主可以不繳納或者少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有些擅自提高的業主可能不交。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應當先行支付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未提供相應服務的,業主可以不支付相應的服務費。

(4)如果物業存在霸王條款,業主可以拒付。比如之前的物業是通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訂立合同。

(5)物業不履行合同,比如沒有按照合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綜上所述,物業合同是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壹般這個合同是有期限的,期限壹到就需要續簽;如果沒有續約,作為業主,也是要按時交物業費的,這也避免了以色列引起的各種糾紛。

法律依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