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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矛盾糾紛調解筆錄

房屋矛盾糾紛調解筆錄

眾所周知,現在凡事都要講究證據,所以任何事件和工作都要做記錄。記錄是為了人們記錄當時的事件,方便以後回顧。以下為房屋矛盾糾紛調解記錄。

房屋矛盾糾紛調解記錄1房產糾紛調解調查記錄

時間:地點:參與者:受訪者:備註:

調查人(簽名):被調查人(簽名):記錄人(簽名):

人民調解協議

該號碼應保存5年。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業或工作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單位或住址。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業或工作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單位或住址。

主要爭議事實、爭議事項: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室留存壹份。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指印)記錄員(簽名)

年月日物業糾紛調解回訪記錄

負責人:調解協議書編號:回訪原因:回訪時間:回訪情況:

回訪者(簽名):

太和縣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年月日

2 .鄰裏矛盾糾紛案件房屋矛盾糾紛調解筆錄

案情簡介

楊,新家山人,165438+10月26日生於20XX年。因為衛生間下水道漏水,樓下燈具店倉庫和店面汙水外溢,部分燈具損壞,賣不出去。樓下的掌櫃張某要求賠償,而楊某則以上班沒空為由壹再推脫,並表示樓上所有住戶壹起賠償,要求找到所有住戶,不能隨便找壹個人逃避責任。

漏水的情況持續了近壹周,楊卻沒有任何表態。業主張索賠無果,只能找新住戶楊麗萍百事廣場求助。

調查和處理

新居民楊麗萍百事廣場了解情況後,非常重視。相關工作人員立即到現場進行了偵察,發現汙水仍在外溢,張倉庫之間的汙水管道僅涉及楊的衛生間(從支管處滲漏)。

考慮到實際情況,工作人員會第壹時間通知樓上住戶,要求他們近期不要使用倉庫上方的衛生間。同時電話通知了楊某,但由於楊某溝通環境較差,無法很好溝通,於是工作人員同意下班後(晚上8點)到其家中與其溝通,楊某通過各種解釋最終明白了責任歸屬。楊說馬上叫人來修,並承諾如果再發現會盡快處理。

法律分析:

為進壹步推進各區實質性、規範化運作,印發了《關於進壹步做好物業行業調解組織建設工作的通知》,從完善組織設置、加強人員配備、落實辦公場所、保障經費、加強業務培訓、開展督導通報等六個方面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為各區縣(市)物業行業調解組織建設提供了實施標準。

房屋委員會調查及調解矛盾及糾紛的計劃

為了保證事物或工作的高質量、高水平發展,往往需要事先制定周密的計劃,計劃的內容和形式要圍繞主題展開,最終達到預期的效果和意義。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麽?以下是我對房管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方案。歡迎閱讀。我希望妳會喜歡它。

行業矛盾糾紛是目前我局綜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影響我縣社會穩定的不穩定因素之壹。為加強行業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第壹,完善組織網絡

要建立以矛盾糾紛行政調解為主、行業調解為輔的大調解機制,各單位要明確負責人。

第二,加強調查和調解

1,行業調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單位組織進行。

2.調查方式分為日常調查、定期調查和重點調查。日常排查就是結合日常工作,隨時發現和掌握各種矛盾糾紛。重點排查集中在重大活動、重要節日、敏感時期附近排查。

3.矛盾糾紛解決後,及時銷賬,及時書面匯報處理情況。

第三,規範提交和註冊

1,各單位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報告制度,每月月底前,對排查調處工作進行總結,填寫《行業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臺賬》,上報局綜治辦。

2.每季度末提交壹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分析報告,通過對壹個季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總體情況的梳理,分析矛盾糾紛的特點、趨勢和對策。

3、對可能引發群體性和群毆的矛盾糾紛要隨時上報。

第四,明確責任主體

1,人密單位負責調查局系統幹部職工內部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2、財會單位負責調查局系統幹部職工因財務問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3、拆遷辦負責調查因城市房屋拆遷引發的矛盾糾紛。

4.物業管理處負責調查小區物業管理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5、發證辦公室負責調查因房屋產權登記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6.交易所負責調查因房屋交易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7.房管單位負責調查房地產開發和預售引發的矛盾糾紛。

8、廉租辦負責調查廉租住房建設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9.租賃辦負責調查因房屋租賃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10,調查隊負責調查因房屋面積測量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11.房屋建築安裝公司負責調查因公司內部問題引起的矛盾和糾紛。

12.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調查因公司內部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3 .鄰裏建房協議房屋矛盾糾紛調解記錄

甲方:公民身份證號碼:

乙方:公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房屋相鄰,乙方將在原有房屋基礎上擴建。為順利建造房屋,明確房屋四區,處理好相鄰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甲乙雙方經自願協商,就相鄰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建築間距:乙方將原有舊房擴建。為消除安全隱患,甲方同意乙方基腳向前延伸65,438+00 cm,施工範圍向後傾斜,使兩地距離(以甲方房屋為準)基腳50 cm,檐口65,438+050 cm。

2.房屋擴建期間,乙方應妥善處理好截水、排水及防止雜物掉落。擴建後如因乙方處理不當造成甲方房屋損壞或生命受到威脅,乙方將承擔全部責任。

3.以後甲方建房,乙方要配合。今後,甲方在現址拆遷或建樓時,乙方不得幹擾甲方的建設。乙方接受甲方建房要求,未經甲方簽字視為甲方同意。如甲方日後將產權轉讓給第三方,甲方應將本條款告知第三方,作為房屋過戶的前提條件。

4.如乙方在擴建過程中需要進行柱樁基施工,應保證甲方房屋的安全和衛生。如甲方房屋在建造過程中損壞,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5.本協議簽訂後長期有效,雙方各執壹份,村委會留存壹份。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