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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傳銷有哪些?

常見的傳銷:

1,暴力傳銷

最原始的傳銷是利用限制人身自由甚至綁架來達到傳銷的目的。有些人甚至不知道產品是什麽或者什麽都沒有。

2.傳統MLM

讓人們通過上課自願加入MLM組織。如果妳有產品但根本買不起,MLM組織會限制妳的壹些自由,比如打電話。這就是我們在成千上萬人的MLM經常看到的情況。

3.新MLM

有些產品也可以消費,但是價格較高,而且完全免費。妳想做什麽就做什麽,不想走就走。當然,交了會費就不好說了。

4.MLM網絡

利用點卡、視頻廣告等虛擬產品騙取會員費的傳銷行為。

5.無利潤傳銷

以線下形式發展,但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如宗教組織。

擴展數據

《禁止MLM條例》已經2005年8月6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

不得將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從法律上講,2005年6月11日起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有些房東壹開始可能不知道租客是傳銷人員,但是監管的缺失客觀上助長了傳銷。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來說,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根據具體情況處罰會有所不同。如果車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等程序進行申訴。?

2009年2月28日,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並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的,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傳銷的不同情況追究刑事責任,如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沒有作出專門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吸引人”、“收取入會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了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出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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