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付物業費的情形:
有哪些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
摘要:現在每個小區都有物業服務,業主提供物業費是很有必要的。當然,只要符合條件,他們可以拒絕支付。有哪些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
1.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的供暖、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支付範圍內的,可以拒付。
2、物業服務質量差可以暫時拒絕,但必須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到實質性的解決辦法。
3.物業提供合同未約定或者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業主有權拒絕交付。
4.對於物業公司要求業主在收房前繳納物業費的行為,業主可以堅決拒絕。
5.因質量問題未交房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
6、物業公司未與業主簽訂合同,業主可以拒付。
7.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業主可以拒絕提交。
8.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可以拒付擅自提高的部分。
物業費包括:
1.管理費:物業管理費主要是指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巡邏、巡查、物業維修更新費、物業檔案等壹些管理服務費。
2.保潔費和綠化維護費管理費:業主希望看到壹個幹凈的小區,所以小區公共部分的保潔也需要物業管理公司的人來打掃,所以物業管理費也包含了保潔費。壹般來說,清潔費是指公共區域的環境清潔費,包括:工具、工作人員用品、垃圾運輸、清潔糞便。綠化維護費用包括:綠化工具費、水費、農藥化肥費、雜草清理費、景觀維護費。
3.工作費用和人員工資:部分物業費用是指物業公司員工的交通費、通訊費和工作用品。物業服務人員的工資包括:人員費用、基本工資、社會保險、福利提取、加班及服裝費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7條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