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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後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金屬、廢電子產品、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木材及制品、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等。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和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從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報廢汽車回收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報廢汽車回收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國家其他規定。第四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有利於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防止環境汙染,改善城市環境。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再生資源的無害化回收,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再生資源回收意識,協助和支持回收企業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第六條市供銷合作總社和縣(市)、礦區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全市和本轄區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管理工作。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管理工作。

市、縣規劃、公安、工商、商務、環保、城管、財政、稅務、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二章回收管理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商務、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回收企業和網點布局,組織協調社區回收站(點)和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建設,負責制定回收行為規範。第九條新建住宅區的規劃設計,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預留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

已建成的住宅區可以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與業主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站(點)。第十條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與環境衛生設施統壹規劃布局,不影響社區容貌;

(二)有必要的墻體、天花板等防擴散、防滲漏設施,不影響社區環境;

(三)有適合回收經營的面積;

(四)及時清除回收物品。第十壹條再生資源的分揀、加工、配送和儲存應當在按照規劃建設的集中分揀加工場所進行。第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集中分揀加工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居民區、醫院、學校、辦公區等公共場所相對隔離;

(二)有外墻圍擋,不影響市容市貌;

(3)地面硬化,運輸道路暢通;

(四)分類儲存再生資源,采取防散落、防泄漏等防止環境汙染的措施;

(五)定期消毒;

(六)防火防盜設施齊全。第十三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的要求,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確定的場地核發營業執照。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備案。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同時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及時銷售再生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第十六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流動和定點回收的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單位和個人建立信息互動,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

在居民區從事收購和裝卸再生資源的活動,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