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業主、業委會和維修、供水、供電單位之間的媒人和使者,發揮著中介協調和整合的重要作用。很多維修合同或服務合同都會將物業服務企業列為丙方,承擔交費或監理、初步驗收等職能。我們應該增強法律意識,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