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委托中介機構買賣房屋,大多是因為不熟悉相關法律、政策和實際操作,相信中介機構的專業性,保證交易順利進行。
這種理解是基於中介機構進行的專業審查,主要是對對方身份和買賣的房屋的嚴格審查。
壹般認為,中介機構的審查義務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第壹,房屋產權審查。包括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年限、房屋是否存在限售中心交付房、經濟適用房等因素、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或查封、抵押、居住權等權利瑕疵。
二是房屋使用現狀的審核,包括房屋的實際居住人員和承租人員,房屋的裝修情況,水、電、物業服務費、采暖費的繳納情況。
第三,當事人委托資格審查。簽訂合同時,產權人或購買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權限。
第四,購買者的資格審查。在目前調控政策限制購房的背景下,只有符合戶籍、納稅、現有住房數量等壹定條件的人,才有購房資格。購房人的資質成為房屋買賣合同實際履行的重要因素。
中介機構上述審查義務的缺失將導致中介合同糾紛,審查義務的履行將直接影響中介合同義務的履行和中介報酬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