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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財產糾紛具體案件的意見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兼顧社會治安狀況,對個人詐騙、單位詐騙,分別在“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幅度內,確定“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70條

合同是承包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71條

合同內容壹般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包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