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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財物被盜有責任嗎?

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物業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充分履行管理服務義務。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失主對被盜的財物負責嗎?

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物業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充分履行管理服務義務。

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在安全措施和防範工作中不存在過失和疏忽,盡到管理和保障義務的,物業管理公司不應對外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理解為管理小區公共秩序的維護和公共設施的安全。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物業公司也沒有過錯,業主住宅內的財物被盜,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二,小區裏受傷的物業有沒有責任?

對於業主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可以在物業管理合同中進行專門約定。如無特殊約定,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合同中對保安服務的內容沒有特別約定,“保安”是為了保證物業使用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以及小區良好穩定的公共秩序,而非廣義的社會治安。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保險責任。照顧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已經超出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壹般保安服務。

業主遭受財產損失的,是侵犯其財產權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業公司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因此,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符合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和雙方的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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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