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三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