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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停電不交物業費合理嗎?

法律分析:停水停電不交物業費不合理。物業管理公司通過斷水斷電的方式強迫業主繳納物業服務費,屬於侵權行為。這種行為只能由水電部決定。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合同的當事人,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的供水供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壹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的維護和養護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