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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條居住區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領導、部門監管、主體負責、多方參與、科技支撐的原則,實現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的現代化。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區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帶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整體推進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建立消防執法聯動機制,積極探索居住區消防行政執法事項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居民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範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領導機構,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指導和支持居委會、駐區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組織協調本轄區內居民區的消防安全管理事務。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居民區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同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城管執法、農業農村、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居民區開展消防服務、消防知識傳播、消防救助等公益活動。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或家庭財產險;鼓勵保險公司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住宅區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對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結合自身職責和工作特點,積極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免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居民區的消防宣傳教育。第二章消防安全的主體和責任第九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及其他相關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

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物業合同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住宅區由業主自行管理,業主自治管理機構參照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我管理組織管理的住宅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

(壹)遵守消防安全公約和物業管理規約的消防安全規定,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關於消防安全管理的決定;

(二)做好自住房屋、自住設施、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

(三)配合和支持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治管理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愛護住宅區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四)支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組織依法將業主的部分經營收益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區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第十壹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

(壹)組織、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履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責任或義務;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服務義務;

(三)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其消防安全檢查;

(四)根據業主* * *部分經營收益的使用情況,申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籌集維修資金,用於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改造;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或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