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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差餉

香港所有房地產,包括私人物業和公共房屋,均須根據《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125章)評估差餉。116),但建於新界鄉村的村屋及新界原居民擁有的小型屋宇則獲豁免繳交差餉。業主支付自住物業的差餉。如果物業出租,繳納差餉的責任由雙方同意的租約條款決定。有些契約訂明租戶須繳交差餉,有些契約則可能把差餉包括在租金內,即業主須繳交差餉。如繳納人認為應課差餉租值高於市值,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出反對。差餉每年分四季預繳。在每季開始時,估價署會就該物業發出征收差餉通知書,最後繳交差餉日期為每季首月的月底(1,31,4月30日,31及1)。

差餉約占政府總收入的5%。2005-2006財年,鑒定書約有220萬份鑒定,共計約283萬個單位。2005年至2006年,差餉征收率為5%,估價以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的租金價值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