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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後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舊東西、廢金屬、廢電子產品、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棉花)、廢輕化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材料、動物骨骼、毛發等)。)、廢玻璃等。?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報廢汽車、醫療廢物和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縣(市)、區供銷社是再生資源回收的主管部門,市回收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工商、環保、城管、商務、價格、財政、稅務、科技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由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的原則,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和環境資源狀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規劃,建立規範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縣(市)、區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開展資源節約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重大問題的協調和產業化示範工作。?第六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依法制定並督促會員遵守行業規範,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再生資源回收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知識,增強全民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分類積累和銷售再生資源,鼓勵再生資源無害化和循環利用。

鼓勵和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及相關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對開發利用再生資源的企業實行優惠政策。?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八條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本市行業發展、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幹道、溢洪道、河道兩側和水源保護區建設或者設立再生資源回收配送市場;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學校、醫院、鐵路、礦區、碼頭、軍事禁區、大型工礦企業附近設置再生資源經營網點。?第九,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區和城鎮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區時應預留不少於20平方米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對已建成的住宅區,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戶數和面積合理確定回收站(點)的場地,場地可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企業提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垃圾分類回收裝置,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應當鼓勵和引導居民分類處理生活垃圾。?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選址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場地建設和設施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第十壹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的要求,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核發營業執照。?第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含舊貨市場,下同)開辦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條件之日起30日內,到市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廢舊金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註銷或者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公安機關。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二)再生資源回收點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不得在回收站(點)外堆放物品、焚燒廢棄物;?

(三)不得在回收站(點)內外從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產經營活動;

(四)有必要的防擴散和防泄漏設施,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五)不得擅自改變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位置;

(六)執行消防、治安等管理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保證安全運行;?

(七)不得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