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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地下車庫的所有權和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確定小區地下車庫是否應當無償交付給業主,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開發商在計算* * * *的展位面積時,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考慮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位房屋時承諾免費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將修建地下車庫的費用計入住宅開發成本;

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免費交付給業主。

地下車庫是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壹個獨立單元房對地上空間資源的利用是壹樣的。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需要額外投資建設。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所有權客體的所有特征。它是壹個具體的、獨立的東西,不能被其他東西所替代,可以在空間中單獨獨立存在。

因此,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來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但其擁有專用使用權是毫無疑問的。所有權未依法確定並不意味著相關權利不存在。

比如違章建築的建造者肯定是無法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但實際上他是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如果其他人侵犯了他的違章建築,或者妨礙了他行使正常的居住權,他還是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1,不允許出售的公共設施。

如果開發商按照政府規定修建地下車庫,那麽修建地下車庫就是他的法律義務。他建地下車庫不是為了對外開放,謀取私利,而是為了滿足小區業主的居住需求,為特定人群提供停車位。

例如,浙江省物價局於1999年4月1日發布實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和價格行為規範》第十壹條規定:“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設備以及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並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求的非商業公共設施和設備,必須無償提供給整個住宅小區的居民使用,不得另價出售。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向非住宅業主出售或出租地下車庫是違法的。

2、可以出售公共設施。

雖然按照政府規定,開發商應該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滿足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然有權出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地下車庫要無償交給業主。地下車庫和房子的關系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系。地下車庫並不是房子的必備設施。跟單位房子是主次關系,不是主客體關系。它是壹個相對獨立的建築,可以獨立使用,又不失使用價值。

所以,只要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就不存在附屬物隨主客體壹起出售、轉讓的說法。如果開發商沒有承諾免費為業主提供地下車庫,並且沒有將地下車庫的面積計入* * *展位面積,那麽投資建設這種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就擁有其專用使用權,業主不能要求開發商免費交付。

3.非住宅區的配套設施

只要審批手續合法,這種地下車庫由開發商自行決定,即可以轉讓,也可以出租,不限制出售或出租的對象。至於能不能擁有所有權,還有待國家法律明確。目前杭州已經出臺了相應的政策,為這類地下車庫發放土地使用證。我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地下車庫會有獨立的權屬證書。屆時,作為重要不動產的它將被抵押、轉讓,其所有權權利將完全實現。

4、利用人防工程進入車庫。

1996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於10月29日起施行,1997,1997,是我國最早的地下空間立法,也是目前級別最高的地下空間利用法律。法律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人民防空工程平時可以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時由國家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

因為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壹定程度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包括轉讓使用權和租賃,同時承擔法定的維護義務。

投資者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車庫的,必須先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在保證人防工程防護能力不降低的情況下,按照國家規定修改地下車庫相關技術規範,直至符合地下車庫要求後,方可作為地下車庫使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