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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何與物業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有兩種方式,壹是協商解除合同,二是依法解除財產合同。個人解除物業合同,可以和物業公司協商。1,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2.在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