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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施工技術交底刻不容緩。。

壹、施工現場防火的基本要求

1.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九項主要職責。

3.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災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壹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現場應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誌。施工現場義務消防隊員應當定期組織教育培訓,並將培訓材料存入辦公檔案。

5.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者火災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並組織力量撲救。

6.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火災事故發生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 * *做好現場保護工作,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查。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7.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有消防安全的內容,並與施工單位共同做好防火工作。

8.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在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施工工藝等方面應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9.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重點部位應配備不少於4個滅火器,有明顯的防火標誌,並設專人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定期更新,確保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10.施工現場夜間要有照明設備,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1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寬度不小於3.5m,臨時消防車道暢通。嚴禁堆放物品、材料或占用臨時消防車道。

12.施工前應配備消防器材和設施,有條件的應鋪設室外消防水帶和消火栓砂箱。

13.施工現場用電時,應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電氣火災。施工現場儲存易燃、可燃材料的倉庫、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間和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高熱強度的明裝燈具。

14.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的電焊工、氣焊工必須持有操作證和上崗證。用火前,應清除易燃可燃物質,采取隔離等措施,並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作業結束後,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方可離開。消防證當日有效,變更用火場所,應當重新辦理消防證使用手續。

15.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工作距離不小於5m,兩瓶與明火的工作距離不小於10m。建設項目中禁止存放氧氣瓶、乙炔瓶,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瓶。

16.建築材料的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防火要求。倉庫應該用不燃材料建造。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防火措施,應存放在專用倉庫,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配備消防器材,指定防火負責人,確保施工安全。不允許在項目或倉庫中混合油漆和乙烯基材料。

17.高壓架空線下不準架設臨時建築物或可燃材料。

18.本工程不準用作倉庫,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的可燃材料應根據工程計劃進行限制,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料應及時清除。

19.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宿舍。

20.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在施工現場和生活區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在工程內用明火取暖,在宿舍內用明火取暖。

21.從事油漆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應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指派專人看管。

22.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規定。嚴禁使用可燃材料進行搭設,宿舍內不準躺在床上吸煙。居住20人以上的房間,必須有不少於兩道安全門;當居民人數超過100時,應有消防安全通道和疏散方案。

23.生活區用電應符合防火規定。用火必須經安全部門批準,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定。著火點和燃料不能在同壹個房間。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停火結束後,應關閉總開關,並經常檢查漏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