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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位於社區內。我能抱怨嗎?

在小區內設立教育培訓機構是違法的,可以投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發展校外培訓機構的意見》第五條第壹款為: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和設施應當與培訓項目或者內容相適應;自有或租賃房屋建築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同期培訓人均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自有房屋應提供產權證明及其復印件;租房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和房屋產權證,租期不少於2年。轉租的房屋、住宅樓、地下室不得作為辦學場所。”

擴展數據:

案例:

用戶消息:

丹二路財富廣場小區居民樓快樂作文培訓輔導班。因違反不得在居民樓內擺攤設點、非法開辦無證培訓班等相關規定,被小區居民多次投訴後,已被有關部門關停。

丹江口市網管辦回復道:

關於您對“居民樓培訓班”的投訴,我們已組織調查,並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理。茲答復如下:

經核實,快樂作文培訓機構尚未辦理辦學許可證,屬於無證辦學。2017年2月7日,17,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向該培訓機構發出行政處罰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辦學。2017 12 14、市政府成立專班赴培訓機構聯合執法。目前,該培訓機構已被關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丹江口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丹教[2065 438+03]2號)中的相關規定,培訓機構應當在居民樓內開設培訓課程,如“教學場所不得設在居民樓內,應有壹定的學生活動場所,平均教學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有壹定的學生生活場所”。

參考資料:

天津市人民網政府-市教委修改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人民網-不要讓培訓班和輔導班在住宅小區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