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物業合同主要包括兩種類型: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對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其法定的終止條件。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並與之訂立物業服務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二、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合同。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是業主決定的重大事項,業主決定同樣的事項有專門的程序。第壹,專有部分的面積和數量要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雙三分之二原則)才能投票。其次,應得到專有區域且參與投票人數占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參與投票的同意(雙四分之三原則)。以便決定聘請物業服務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7條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壹條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