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壹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內設置商業、服務攤點,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管道安全使用,確需修剪樹木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兼顧管道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