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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陸地口岸和經濟特區管理線檢查站物業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陸路口岸(以下簡稱口岸)和特區管理線檢查站(以下簡稱檢查站)的物業管理,促進口岸和檢查站的安全暢通運行,保障國有資產的合理使用,維護口岸和檢查站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口岸,是指供人員、運輸工具和貨物進出境的特定區域。

本規定所稱檢查站,是指供人員、運輸工具和貨物進出特區管理線的特定區域。

本規定所稱物業,是指口岸和檢查站區域內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查驗場所、辦公場所、公共場地及配套設施設備。

本規定所稱查驗場所,是指辦理即時通關手續的特定場所。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口岸管理部門)是口岸和檢查站物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口岸和檢查站的規劃、建設、改造和物業管理。第四條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查驗業務的需要,將財產分配給口岸和檢查站的有關單位使用,並向使用者發放財產使用證。

口岸和檢查站物業使用證明的內容包括:物業的名稱、位置、面積、用途和現狀;物業使用人的名稱、權利和義務。第五條在下列情況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財產分配進行必要的調整:

(1)港口和檢查站的檢查方法已經改變;

(二)口岸和檢查站的總體規劃和建設需要。

口岸、檢查站相關單位應服從調配,按規定及時更換財物使用證。第六條經口岸管理部門授權,口岸、檢查站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服務單位)負責口岸、檢查站區域內查驗場所的房屋、場地、設施和設備的維護;負責供水供電、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停車場等管理工作,確保環境整潔,以利於口岸和檢查站的正常運行。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實施管理和監督。第七條口岸、檢查站相關單位使用查驗現場以外的物業,由使用人負責管理、維護和繳納水電費。第八條口岸和檢查站物業管理資金來源:

(1)政府財政補貼;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港口建設管理費;

(三)物業管理和經營服務收入。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單位經口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合理利用口岸、檢查站的物業資源,在不影響口岸、檢查站安全暢通和區域環境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第十條在口岸和檢查站設立營業性服務網點,應當統壹規劃,並報口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十壹條口岸、檢查站、物業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及相關設施設備的結構和外觀;

(二)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任何建築物;

(三)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用途,不得出租、轉讓物業或者占用公共空間自用;

(四)不得設置商業廣告;

(五)不得違反規定接水、接電線路和燃氣管道;

(六)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

(七)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眾利益或安全的活動;

(八)不得侵犯其他單位的合法權益。第十二條在口岸和檢查站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踐踏和侵占綠化帶;

(二)占用樓梯、通道、屋頂、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棚等公共設施;

(三)亂扔垃圾、雜物;

(四)亂施工、亂堆放、亂挖掘等。;

(五)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

(六)損壞建築物;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三條口岸和檢查站單位確需在口岸和檢查站區域內修建物業的,應當征求口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按有關程序報批;工程驗收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第十四條新建口岸房產竣工驗收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口岸管理部門移交下列建設資料:

(壹)口岸、檢查站區域規劃、用地紅線圖、竣工總平面圖;

(2)單體建築物、構築物和設備的竣工圖;

(3)地下管網竣工圖;

(4)其他必要的資料。第十五條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在經營活動中,影響口岸和檢查站安全和正常秩序的,由口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