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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級酒店停車場

最近有熱心網友提出了壹個關於物業停車費的問題。初始費用為每月150元。在沒有與業主協商溝通的情況下,物業業主發出了變更停車費價格的通知,通知內容由最初的150元漲到350元。

我相信如果大家都遇到這樣的問題,壹定會有壹些兩歲的和尚——撓頭!想著維權,不知道從何下手。我來給大家簡單解釋壹下。

其實這個費用不是針對個人的,物業下發的通知是針對全體業主的。而如果是自建車位,要麽在開發商手裏,要麽自己租。但如果是從150元增加到300元,更有可能是小區公共空間建設的車位,這部分收入屬於業主。收入多了,業主實際上得到的也就多了。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住宅建築區劃內的車位、車庫,不計入開發建設成本和銷售面積的,歸開發商所有,其使用方法應當由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小區道路、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場地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當然,因為市場在發展,價格沒有漲到讓人接受不了的地步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小區已經成立了業主委員會,那就必須經過業委會的同意,也就是說漲價是否得到授權。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可以向居委會咨詢這次漲價的事情。因為車位的歸屬不是壹兩句話就能說清楚的。有壹種情況,開發商不賣,采取租賃制。另外,在沒有開發商控制的情況下,物業自行框出車位,這種情況下,業主肯定是有收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