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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保修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物業管理條例》、《房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物業部位和設施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督管理。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保修基金的主管部門,設立物業保修基金監管機構,負責本市物業保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物業保修金,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壹次性交存的資金,作為住宅物業、設施設備在法定保修期內維修費用的擔保。物業保修金實行統壹繳存、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第五條新建住宅物業、住宅區內非住宅物業和與單幢住宅建築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保修金。第六條* * *住宅部分,* * *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可使用物業保修金進行維修。本辦法所稱住宅* * *部位,是指業主* * *使用的房屋的門廳、樓梯間、水泵房、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室外墻面、屋頂和承重結構;* * *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者單個物業的業主使用的水箱、水泵、給排水管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供暖線路、消防設施、道路、溝渠、水池、井、建築小品、路燈、硬化、綠化、照明等設施設備,以及公共設施設備占用的房間。第七條業主自有的室內設施設備,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要求進行保修。第二章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備案和交存第八條申請新建住宅預售許可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備案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規劃總平面圖等。第九條物業保修金的交存標準為新建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2%。

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標準以市建委每年公布的建築安裝工程單位造價參考信息為依據。第十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應當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辦理物業保修金交存手續,經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確認後,由開發建設單位向物業保修金專戶管理銀行交存物業保修金。第十壹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業銀行在本市設立物業保修金專用賬戶,辦理物業保修金監管賬戶的設立、交存、使用、托管、退還和結算等手續。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物業保修金,從存入賬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第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住宅物業部位和設施的保修責任。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有防水要求的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為5年;

(2)供熱供冷系統有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

(三)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及設備安裝為2年;

(四)改造工程為2年;

(五)綠化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物業保修金的保管期限自住宅物業驗收合格並存入專項管理銀行賬戶之日起計算,物業保修金的保管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第三章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使用第十五條因業主使用不當或者擅自改變建築結構、設備位置、裝飾裝修造成住宅物業質量問題的,業主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第十六條在保修期內和保修期內,住宅物業出現質量問題的,開發建設單位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的維修要求後,應當及時派人到現場查看情況,並在24小時內修復。第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提出物業保修金的使用計劃、使用方案、工程預算等相關資料,向物業保修金監督機構申請維修。

物業保修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出具《住宅物業保修使用通知書》。開發建設單位對維修責任有異議的,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向物業保修監督機構提供相關材料或依據。逾期不提供的,視為同意使用物業保修並承擔維修責任。

異議期結束後,物業保修監督機構通知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從物業保修金賬戶中列支。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也可以通過物業保修監督機構委托維修單位進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