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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雷管理辦法

第壹條(目的)

為加強防雷管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驗收、檢測等防雷活動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主管和協調部門)

上海市氣象局(以下簡稱市氣象局)是本市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防雷管理工作。

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防雷管理工作。

本市公安消防、技術監督、城市規劃、城建、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本辦法。第四條(防雷裝置安裝範圍)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壹)《建築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壹、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等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主要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管理)

在本市從事建(構)築物防雷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氣象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資質等級確定手續。第六條(防雷工程設計要求)

防雷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當地雷電活動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外部條件,結合防雷對象的保護範圍和用途,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防雷設計規範進行設計。第七條(防雷工程審計)

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審核中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氣象局協助審核或技術論證的,由市氣象局出具審核意見或論證意見。

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防雷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工程的設計方案、圖紙及相關資料直接報送市氣象局審查。

防雷工程設計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原審核程序報批。第八條(審計程序)

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審核中涉及防雷工程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核程序和時限進行審核。

防雷工程由市氣象局直接審核的,市氣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出具符合設計要求的設計審核文件;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作出不予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九條(防雷工程建設)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市氣象局的技術指導。第十條(防雷工程驗收)

公安消防機構參與防雷工程的防火驗收,並需要市氣象局參與防雷驗收的,市氣象局應當出具防雷工程驗收報告。

經市氣象局審核的防雷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氣象局申請防雷工程驗收。

防雷工程未經驗收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壹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設計應當經市氣象局會同公安消防機構批準,並經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後,按照批準的檢測項目和範圍進行檢測工作。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可以接受防雷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的委托,為防雷工程提供技術服務。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檢測)

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由用戶負責維護。其中,當年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申請防雷裝置檢測。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做好住宅物業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19層及以上的高層住宅應當通過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年檢;18層及以下的居住建築,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需要申請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第十三條(測試結果的處理)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在檢測業務完成後將檢測報告通知委托單位。對於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防雷裝置,委托單位應當及時整改。第十四條(檢驗規範)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開展檢測工作。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應當公正、準確,並按照約定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