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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瀘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通過自我管理,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的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城市管理體系,統籌考慮社區建設和物業管理。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服務水平,推進綠色智慧社區建設。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並在自治範圍內加強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壹節業主第五條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業主。

因買賣、贈與、繼承等法律關系已經合法占有房屋,但未依法辦理權屬登記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的權利,承擔業主的義務。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務;

(二)對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三)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四)自治公約和管理規約規定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繳納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按照規定和約定應當由業主分攤的其他費用;

(二)向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提供其房屋出租、轉讓的聯系方式和準確信息;

(三)自治公約和管理規約規定的義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八條業主未繳納物業服務費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分攤的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書面催繳;經催告仍不繳納的,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姓名、物業所在地、欠款數額,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第二節業主大會第九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相應的職責。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第十條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籌集和使用住宅維修專項資金;

(五)制定和修改*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管理、使用和運行規定;

(六)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議;

(七)法律、法規或者議事規則確定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建設單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的,還應當提交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業主名單、業主專有面積、建築物總面積等文件和資料。

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提交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交。

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區域可以根據房屋所有權成立業主大會,或者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居(村)民委員會成立管理委員會,履行業主大會的相關職責。第十二條籌備組由業主、建設單位、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二。

籌備組由十壹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單數組成,具體人數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律師、其他具有專業知識和服務能力的人員或者機構協助籌備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