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具備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的技術和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取得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煙草專賣特殊產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境外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