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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合同管理系統

物業公司合同管理系統

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是壹個物業公司合同管理系統的模型,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物業管理公司合同管理系統模型1。目的:為規範公司合同管理,防控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協定及其他合同文件。原合同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合同附件等補充文件是原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本制度也適用於原合同。

3.責任

3.1董事長負責3萬元以上標的合同的審批和簽訂;

3.2公司總經理受董事長委托負責3萬以內目標合同的審批和簽訂;

3.3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3.3.1負責在必要時介入各類合同的談判。

3.3.2負責制定統壹的購銷合同文本;

3.3.3負責發放和管理合同專用章、合同統壹文本和法人授權委托書;

3.3.4負責審查各職能部門/項目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

3.3.5負責www.fdcew.com爭議的解決;

3.3.6負責合同文件的日常管理;

3.3.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和實施。

3.4職能部門/項目負責各項相關業務的合同談判。

4.合同的簽署

4.1所有合同必須由公司簽署,任何職能部門、項目、分公司不得擅自簽署合同。

4.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的信息:

4.2.1必須查驗對方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明文件等。

4.2.2資信能力和履約能力,如資產證明、信用記錄、企業規模和狀況、相關資質證明等。

4.3合同批準

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4.3.1具體權限如下:

4.3.1.1壹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4.3.1.2超過3萬元的標的由董事長審批。

4.3.1.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3.2原則上,合同由經辦部門/項目負責人辦理。初稿起草後,必須經相關責任部門、質量監督部、總經理(董事長)審核,並按合同審批權限簽字。

合同評審的要點是:

4.4.1.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是否有簽署和履行合同的權利和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的規定。

4.3.2.2合同的緊密性。包括: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書面表達是否準確。

4.3.2.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有能力和條件履行合同;預期的經濟效益和可能的風險;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4.3.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報上級部門審核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或報公證處公證。

4.4不得與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簽訂與法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符的經濟合同。

4.5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員工簽訂合同的,該員工為公司委托人。公司客戶可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代表公司簽署合同。公司的客戶必須對公司負責。公司客戶超出授權權限簽訂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本制度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6簽訂合同時,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等價有償”和“價廉物美、擇優承包”的原則。凡是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絕對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徇私舞弊、損害公共利益、謀取私利,違者將依據本制度相關規定予以嚴懲。

4.7合同形式:除即時結算和支付合同外,所有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且必須采用統壹的合同文本。

4.8合同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4.8.1當事人信息:明確記載合同當事人的姓名(個人姓名、身份證號)、地址、聯系方式,合同標題、簽名、公章中載明的當事人姓名、地址與對方提供的信用信息應當壹致。

4.8.2合同標的物:合同標的物應當唯壹、準確,買賣合同應當載明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規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和要求;合同標的物不能用文字描述的,以圖紙等說明材料作為合同附件。

4.8.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並約定標的物的數量。如果不能約定確切數量,確定約定數量的方法(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予以采納。

4.8.4質量:如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和其他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就主要指標達成壹致(標準涵蓋的除外);樣品付款應規定樣品生產方式和樣品存放地點。

4.8.5價格或報酬:價格或報酬應在合同中規定,合同的實際價格應以折扣形式約定;應說明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賬支票、匯票(電匯、匯票和匯款)、托收、信用證和現金;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期限應當是特定條件實現後的確切日期或者天數。

4.8.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明確規定。不能約定具體時間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的方法。

合同的履行地應努力對我們有利。比如,買賣合同壹般約定交貨地點是我們的倉庫或者我們的住所;約定具體地名的,應當明確到市轄區或者縣級;

銷售合同應在合同中約定交貨程序,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托運單、庫管員簽字等。

4.8.7合同擔保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擔保或我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按照《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物業公司合同管理系統範本。目的

為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和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應參照本管理制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職責分工

1.綜合服務部

1.1代表總經理與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1.2負責勞動合同文本的制作、簽署、保管等具體工作;

1.3組織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

1.4負責對子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進行指導或提供咨詢服務;

2.用人部門負責人

2.1負責審核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

3.主管副總經理

3.1負責審核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

4.公司總經理

4.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解除、終止意見的審批;

四。程序和內容

(壹)新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

1.新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辦理時間原則上為入職當天,且不得晚於入職後壹個月;

2.除特殊崗位外,新員工勞動合同壹律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新員工勞動合同試用期管理

1.根據勞動合同類型,新勞動合同試用期: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3-6個月;簽訂合同“完成壹定工作”的期限為1年,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2.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後,綜合服務部有權組織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如果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權及時與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三)勞動合同的續訂或者終止

1.勞動合同的續訂或終止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1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40天,綜合服務部統計待簽人員名單;

1.2綜合服務部與用人部門負責人就擬簽約人員的工作表現進行溝通,達成續簽或終止協議;

1.3對符合續簽條件的,綜合服務部在原合同到期前35天組織用人部門及相關領導對原合同進行審批,填寫《勞動合同續簽審批表》,審批通過後組織雙方談話,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向同意續簽的員工發出《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經員工簽字後收回存檔;原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

1.4對不符合續簽條件的,由綜合服務部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組織雙方談話,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備案;

1.5對於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服務部應了解具體情況並酌情留用,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按解除合同處理;

1.6續訂勞動合同期限應綜合考慮原合同期限、在本公司連續工作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期限、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數量等因素最終確定;

1.7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

1.新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必要時由用人部門出具書面意見;

2.對不符合公司錄用標準或崗位要求(經培訓或轉崗後仍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已成為正式員工的,經用人部門負責人及相關領導、綜合服務部研究後,可提前解除聘用關系。必要時,用人部門應對不符合項做出書面說明;

3.對需要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由綜合服務部組織雙方進行談話,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經員工簽字後收回並存檔;

4.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綜合服務部應組織談話了解相關情況,並酌情予以保留。員工決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公司離職程序辦理;

5.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

1.員工的崗位、工資、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等法定保護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2.對於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雙方進行談話,與雙方就變更的具體內容達成壹致,並出具《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經員工簽字後收回並存檔,談話後壹周內完成相應的變更手續;

3.對不同意變更的,綜合服務部要與用人部門進行解釋,打消當事人顧慮。對於決定不同意變更的,綜合服務部要充分了解情況,並將情況上報公司領導研究決策;

4.綜合服務部對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要詳細了解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受理後壹周內反饋。

(六)勞動合同檔案管理

1.勞動合同文本按部門分類保存,並建立勞動合同登記臺賬供查詢。

2.勞動合同應隨時更新,到期的合同應及時更換。

(七)勞動合同的書寫規範

1.勞動合同中書寫的字跡應當清晰、明確,不得模糊或塗改;

2.勞動合同中“崗位”的填寫可分為“管理類”、“技術類”、“非技術類”三類。

3.勞動合同中填寫時間準確壹致,合同簽訂日期自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0天。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1.本制度自2011年4月起執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報總行批準後實施。

3.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屬於總行綜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