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的住宅是業主的專有部分,管理權屬於業主本人,而不是物業公司,業主被盜應第壹時間報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物業企業不能保證業主和使用人的生命財產不受非法侵害,但合同約定的除外。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