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規劃,研究制定轄區公共設施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2)維護管理轄區內的房屋、水、電、氣、消防等設施,組織維修人員對發現的故障進行維修,並就公共設施等事宜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
(三)安排相關人員為轄區提供安全保衛服務;
(4)安排相關人員對區域進行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對區域進行文化建設;
(五)處理管轄範圍內的突發事件;
(6)根據合同為居民和雇主提供其他綜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