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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供電用電管理規定

廣州市供用電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電網規劃和建設,維護供用電秩序,維護供電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供用電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網規劃建設、電力設施保護以及供用電活動。

第三條供用電應當遵循安全、經濟、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網建設和電力設施保護的領導,建立電網建設、電網風險管理和電力設施保護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網規劃建設、電網風險管控、電力設施保護、供電和用電等方面的相關問題,維護本地區正常的供用電秩序。

第五條電力管理部門負責供電和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電力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擾亂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林業和園林、價格、環保、質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實施本規定。第六條電網發展規劃由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環保、供電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電網專項規劃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部門審核,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電網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與其他規劃相銜接,符合總體規劃,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區域規劃調整導致電力負荷發生重大變化的,電網專項規劃應當進行修改,並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後實施。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電力需求預測機制,並將相關信息告知供電企業,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可以據此提出電網專項規劃的修改建議。

第八條電網專項規劃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導致電力設施用地發生變化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供電企業的意見,並將供電企業的意見連同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草案壹並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新建開發區、居住區和改造區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設置變電站、配電所和電力線路的用地。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在建設用地範圍內預留變電站或者配電站的位置。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具體用地時,應當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的變電站和電力線路用地性質,以滿足變電站建設的要求。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預留電力設施用地。電力設施建設單位需要用地時,應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變建設項目中預留的變電站、配電室、地下電力線路等地下供電設施用地,不得阻撓電網建設。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制定各電壓等級變電站建築的典型設計,確定變電站用地面積、建築外形尺寸等技術指標,並推廣應用。中心城區難以提供獨立地塊的,鼓勵變電站與商場、酒店等項目壹體化設計。

在城市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有條件的應建設半地下或地下變電站。

第十壹條除技術和規劃原因外,下列區域的建設用地內新建電力管線應當埋地敷設,現有110千伏、220千伏電力架空線應當逐步改造為埋地敷設:

(壹)西二環及北二環中心區、佛山水道、珠江後水道、黃埔水道,番禺區市橋街、沙頭街、東環街、橋南街,花都區新華街,白雲區建制鎮及上述區域以外的中心鎮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

(二)華南北路、廣汕公路以南,東二環快速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後水道、黃埔水道以北,番禺區市橋街、沙頭街、東環街、橋南街中心區,花都區新華街、白雲區各鎮的220千伏電力線路;

(3)中新廣州知識城、南沙新區明珠灣區、南沙新區蕉門河中心區、自貿區範圍內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時,道路建設單位根據規劃要求采用同步電纜溝建設方式的,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圖紙、施工圖等相關設計資料中的電纜溝建設方案應當征求供電企業的意見。電纜溝竣工後,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將經營權和使用權無償移交給供電企業,供電企業自接收之日起負責電纜溝的維護和管理。在共同溝內同步建設地下管線的,道路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電力等管線設施的敷設。

在城市規劃有特殊要求的區域,經政府和供電企業同意,地下現有架空線由政府和供電企業根據相關協議和供電企業提供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要求投資建設。土建工程完工後,架空線將由供電企業出資鋪設。

第十二條220千伏及以下架空輸電線路建設涉及房屋等建築物的,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跨越通過,但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等技術措施,並與相關權利人充分協商,確保跨越房屋的安全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確需拆除線路通道內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原有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應當征收並拆除。

前款規定或者其他電網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房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征用和補償工作。電網建設、電力設施及附屬設施需要使用他人土地,但不壹定要征用土地或房屋。電網建設單位或者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與相關權利人簽訂協議,壹次性支付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占用期間的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電網建設跨越(穿越)或者占用市政道路、鐵路、軌道交通設施、公路、河道等相關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造成損失的,按照已經發生的直接損失或者因調整建設規劃造成的損失給予壹次性補償。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原建設標準修復,並對修復質量進行檢測。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林地,國家電力設計規範要求砍伐通道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林權所有者協商,達成補償協議。林權所有者應當向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采伐,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審批。砍伐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上述通道內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大植物。

因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需要修剪、遷移、砍伐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城市樹木。建設單位應當報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剪、遷移、砍伐所需費用和對林權所有者的補償由建設單位承擔。修剪、采伐後,林木所有者應當保持樹木自然生長的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四條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永久性供電設施,供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壹戶壹表的要求,在住宅小區建設永久性供電設施,提供符合城市規劃和建築設計規範要求的配電設施和通道。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配套變電站建築應當與開發項目同時規劃、同時審批,與開發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分期開發的,應當與壹期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城市更新項目壹期僅用於建設安置房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變電站用房可以不與主體工程壹期同步建設,但應當在拆遷戶回遷前建設完畢。配套變電站建設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以土建工程成本價移交給供電企業,並配合供電企業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建築的建設規模和標準。

新建住宅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住宅小區建設範圍內的高壓電力設施建設方案。第十六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制度,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在建電力設施保護區的範圍,應當根據供電設施的規劃和批準以及國家規定確定;已建供電設施的電力設施保護區,由供電設施產權人報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告。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標明已建供電設施的電力設施保護區範圍。

供電設施建設單位或者產權所有者應當依法在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置電力設施保護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標明電力設施保護區的範圍和警示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電力設施的保護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電力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供電企業開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依法查處非法收購電力設施設備行為,加強對視頻監控、自動報警等技防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通過電視、報紙、互聯網站等形式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鼓勵群眾參與保護工作,並對舉報行為給予獎勵。

供電企業應當采取有效的技術防範措施,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範的新技術、新成果,預防和減少電力設施損壞和竊電事件的發生。

第十九條市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供電企業組織編制本市大規模停電處置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大規模停電處置演練,根據供電企業電網風險評估,向社會發布廣州電網可能發生ⅲ級及以上電網風險事件的電網風險信息,並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電網風險聯動控制和風險處置工作。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各類供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裝備,定期組織演練,完善預警機制。

變電站用戶和住宅小區應當編制突發停電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制定並落實應急措施,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和消防演練。

第二十條供電設施所有者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修剪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可能危及電網安全的植物,並同時通知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植物所有者砍伐樹木或者修剪直徑5厘米以上的枝條,應當依法到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植物高度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可能造成火災或者大面積停電等重大危險時,供電設施產權人可以會同電力管理部門提前修剪。樹木的砍伐、修剪應當在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報當地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樹木的砍伐、修剪應當在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審批手續。電力設施建設期間保護區內的樹木已得到補償的,砍伐、修剪植物的費用由植物所有者承擔;無償砍伐、修剪植物的費用由供電設施所有者承擔。

在電力設施上擅自架設廣告標誌、通訊線路等物體,或者非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遮擋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供電設施所有者的通知及時清除障礙。緊急情況下,供電設施所有者可以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侵權人承擔。給供電設施所有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違反國家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建建(構)築物或者堆放物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供電設施所有者的要求拆除建(構)築物或者清理堆放的物品。情況緊急或者未按要求清除障礙的,供電設施所有者可以自行清理,但應當在事後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並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壹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供電設施所有者的意見。

工程建設影響範圍內有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電設施所有者,並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和供電設施所有者的具體要求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並承擔相應費用。因建設必須拆除或者移動電力設施的,依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發生供電設施觸電傷亡事故,供電企業應當派人到現場進行處理,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如果是治安、刑事案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依法處理事故責任人。第二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向用戶連續供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計量標準和電價。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管理部門的要求,保障大型社會活動的電力供應。在電力供應緊張期間,應保證居民的日常生活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在供電前與用戶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非居民用戶與供電企業在本規定實施前已建立供用電關系,但未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二十四條向供電企業申請非居民用電類別,應當向供電企業提供以下資料,由供電企業與申請人協商確定供電方案並辦理用電手續:

(壹)身份證明文件;

(二)用電地址的土地或者房產的權屬證明,或者用電項目的批準文件;

(三)用電用途、用電負荷、用電範圍等文件;

(四)公共電房產權權屬證明文件。

辦理新增或者擴大用電、臨時用電、變更用電或者終止用電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由供電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制定,並報市電力管理部門備案和公告。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用電程序、服務規範、電價、收費項目和標準,提供與用電相關的技術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用戶投資建設供電設施及相關建築物和走廊,應當按照供電規劃,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驗收並經供電企業驗收合格後,方可並網送電。

用戶對供電可靠性或者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在供電能力允許的情況下提供相應的電力,用戶應當配備保安電源並做好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用戶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電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以及供用電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時繳納電費。

供電企業應當采用現場抄錄、電能遙測或者集中抄收等方式,抄收用戶某壹時段的用電量。

經雙方協商,用戶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繳納電費:

(壹)先用電,後交電費;

(二)預購電或者預交電。

第二十七條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結束後,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將用電檢查結果或者整改要求書面告知用戶。

用戶有危害供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並要求用戶及時整改。用戶拒不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有權暫停供電,並報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用電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用電檢查證;如果沒有出示,用戶有權拒絕。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依法出具的電力設施安全檢查通知書、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違法用電通知書、用電需求通知書、停電通知書等業務文書,用戶應當簽收;拒絕簽收的,供電企業可以采取郵寄、公告或者留置等方式。

第二十九條居民用戶實行壹戶壹表用電,供電企業應當抄表到戶。供電企業在分攤涉及多個用戶的公共電費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獨立計量的水泵、電梯、樓道、樓梯間照明等公共用電的分攤辦法,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條電能計量裝置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依法強制檢定後方可安裝,安裝使用的計量裝置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用戶應當妥善保管用電計量裝置及其檢定印章和檢定標誌,未經供電企業同意,不得更換。

用戶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異議的,供電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由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處理。

第三十壹條用戶應當對其所有受電、用電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加強用電安全管理,檢查、維修、測試受電、用電設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危及電網安全。

變電站用戶和住宅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足夠的合格電工,規範受電裝置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落實安全用電責任制。

電力設施產生的諧波和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幹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用戶應當按照供電企業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未采取措施或者未采取措施,產生的諧波和沖擊負荷仍超過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暫停供電。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倡導節約用電,加強對節約用電的監督管理。用戶應當自覺節約用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用電效率。年用電量2000萬千瓦時以上的用戶,應當加強電能定額、計量、考核等基礎管理,設立節電管理崗,制定節電計劃和措施,完善年度用電統計和用電分析報告制度。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節能管理,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竊電,禁止指使、唆使、脅迫、協助他人竊電,禁止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禁止生產、制造、銷售、安裝竊電裝置,禁止擅自更改變壓器銘牌參數。

用戶竊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協助提供用電信息。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不得以用戶未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者其他理由中斷用戶正常用電。

欠電費的住宅小區和重要用戶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向用戶送達停電通知書,並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有關管理部門因下列原因作出停電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供電企業停電對象、時間和範圍,並抄送電力管理部門,供電企業應當執行停電決定,但涉及居民生活用電的除外。

(壹)按照國家規定決定淘汰或者關閉企業;

(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環境違法企業;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

(四)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列入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類別的高能耗、嚴重汙染環境的企業或者生產設備,決定限制用電或者終止供電;

(五)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停電決定的其他情形。

供電企業按照本條規定停電時,應當以公告、信函、短信息、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前通知用戶,作出停電決定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第三十六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供電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並有權向供電企業或者用戶查閱有關資料,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占用規劃預留的變電站、配電室、地下電力線路、其他地下供電設施、通道等電力建設用地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廣州市查處違法建設條例》予以查處。

上述違法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予查處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在銷售現場公示住宅小區建設範圍內的高壓電力建設方案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破壞電力設施保護標誌或者安全警示標誌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修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保護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

第四十條供電企業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專用變壓器用戶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種植植物或者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經電力設施所有者申請,按照《電力法》的規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有關建築物、構築物,砍伐植物或者清除堆放物品。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清理廣告招牌、通信線路或者違法設置建(構)築物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供電設施產權人的申請予以拆除,供電設施產權人應當派員參與拆除。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通知供電設施所有者或者采取保護措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擅自拆除、遷移電力設施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不執行政府定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用戶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危害供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的,由電力管理部門依據《電力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供電企業暫停供電,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用戶擅自轉電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用戶擅自改動用電計量裝置及其檢定印章和檢定標誌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供電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使用非強制檢定合格的電能計量裝置或者未按本款規定的程序備案的,由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竊電的,應當按照竊電金額繳納電費,並承擔三倍電費的違約金。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應繳電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中斷用戶正常用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恢復供電,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和供電企業檢查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用戶,是指與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的用戶,或者雖未簽訂供用電合同但有事實供電關系的用戶。

(二)電網發展規劃,是指根據壹定時期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電力負荷預測的基礎上,為滿足電力需求和電網安全需要而制定的壹定時期的電網工程建設規劃。

(3)電網專項規劃是指根據城市遠景空間布局、用地性質和開發強度,結合城市規劃,根據計算出的區域最終飽和電力負荷需求,預先規劃城市變電站、電纜、架空電力線路等電網建設用地和輸電線路走廊。

(四)土建工程費用,包括變電站建築物的設計、監理、施工等費用以及向政府繳納的相關稅費。

(五)ⅲ級及以上電網風險事件,是指危害後果可能導致廣州中心城區負荷損失達到6%以上,或者從化、增城負荷損失達到40%以上的電網風險事件。

(六)變壓器用戶,是指自行投資安裝並由其專用變壓器接電的用戶。

(七)非居民用電類別申請是指除居民用電以外的壹般工商業用電、大型工業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和其他用電性質的申請。

(八)集中抄表是指利用低壓電力用戶集中抄表系統進行電量抄收。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供電用電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