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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2021)

壹、將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的活動。”三、刪除第四條第壹款中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生態環境、水利、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4.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籌備組成員應當從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壹定組織能力、配偶及直系親屬未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從業的業主中產生。”五、第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章;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的內容和標準、物業服務費、代收代繳費用、分攤費用的方式;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七)籌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八)改變* * *部位、* *設施設備用途,改建、重建建築物附屬設施的;

“(九)決定或者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 * *部位和* * *設施的運營方式;

“(十)公共收入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十壹)與行使* * *管理權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經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並經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決定前款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參加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參加表決的人同意。“六。第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取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或者利用電子信息平臺等方式召開。擬討論的事項需要表決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方式和措施實施。“七、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八、第二十條第壹款中的“壹個月”修改為“三十日”。

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委員會未按期組織換屆選舉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成立換屆選舉小組,由換屆選舉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壹屆業主委員會。"

刪除第四段中的“關於成立換屆選舉小組的決定”。九、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中的“要求”改為“建議”。十、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三)業主委員會長期不能正常開展工作,需要重新選舉,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反復指導仍不能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的”。11.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物業管理委員會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等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壹般由業主委員會成員擔任;由非業主成員擔任的,應當在業主中明確壹名副主任承擔日常事務。”

第二款中“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業主成員不得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十二。第三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十三、第四十二條第壹款中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十四、第四十三條第壹款中的“工商登記”修改為“市場登記”。十五、刪除第四十四條第壹款。

刪除第二款中的“經工商註冊”。十六、第四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主要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壹)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

“(二)電梯、消防、監控等特種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預案;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收益;

“(四)物業費開支明細清單;

“(五)物業服務企業的客服電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