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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企業知名品牌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企業知識產權,規範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使用和管理,鼓勵企業使用原創字號,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知名品牌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

本辦法所稱企業知名字號,是指依法經市、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享有較高商業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與其他企業的象征性文字有顯著區別,依照本辦法認定的企業字號。第三條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的主管部門,負責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培育和保護企業知名品牌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引導企業自律、自律、自我管理,促進企業使用原創品牌和自主品牌創新。第五條企業知名品牌的認定應當尊重歷史,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收取費用或者接受企業資助。第六條申請企業知名品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市註冊的企業;

(二)企業名稱已連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企業名稱規範,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信譽度;

(四)銷售額(營業)、稅收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近三年居本市同行業前列;

(五)管理制度健全,連續三年無質量事故;

(六)售後服務不完善,有效投訴率低;

(七)企業依法經營且業績良好,連續三年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企業知名品牌:

(壹)普通地名、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其簡稱或者通用名;

(二)江河、湖泊、山川、名勝、特有區域或者動植物的名稱;

(三)與他人的馳名商標、馳名商標、馳名商標、知名字號、知名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4)具有壹般或公益特征的人物;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因歷史原因形成並在實際使用中為公眾所熟知的字體名稱除外。第八條申請認定企業知名品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企業知名品牌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核準使用企業名稱起始時間的相關證明(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初始使用該名稱的企業名稱登記證復印件);

(3)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反映企業近三年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和凈利潤的審計報告;

(五)企業基本情況及企業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獎項的相關材料;

(六)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相關權威部門、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年在全市同行業中主要經濟指標排名的說明或證明;

(七)產品質量(服務)管理體系認證或企業名稱管理體系;

(八)當地消費者協會出具的近三年內消費者對商品(服務)質量投訴的證明;

(九)其他相關材料。第九條集團型或母子公司型企業,企業名稱使用相同字號的,集團核心企業或母公司為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的申請人。認定後,集團核心企業或母公司應為該企業知名字號的所有人。第十條企業知名品牌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壹)企業向登記機關提交認定知名品牌的書面申請;

(二)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縣級登記主管機關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交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

(4)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咨詢公告。公告後三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發布確認公告,頒發“徐州市企業名牌產品”證書。第十壹條企業馳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知名字號所有人可以重新申請認定,認定通過的,重新頒發“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證書。第十二條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建立知名企業名稱數據庫,錄入知名企業名稱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