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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1)未配備電梯的,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繳存;

(2)配備電梯的,按不超過2%的比例繳存。

建設單位自住或者租賃的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建築結構相連接的非住宅物業未配備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按照不超過同期同類商品房銷售價格的1%的比例交存;配有電梯的,按不超過2%的比例繳存。

業主如何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1)住宅,但為壹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無*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2.商品房和非住宅的業主如何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1)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二)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三)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3、出售公有住房如何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出售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和高層住宅分別不低於20%和30%的比例,從房屋中提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三)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交由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4.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歸誰所有?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所有。

5.誰來保管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管理。

(二)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按門牌號設立子賬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立賬戶,按門牌號設立分賬戶。

(三)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按照出售房屋的單位設立賬戶,並按照樓宇單獨設立賬戶;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門牌號設立子賬戶。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向購房人交付房屋。

(五)管理專項賬戶的銀行和收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開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6、業主大會成立後,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管理。

(1)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

壹、業主大會應當委托當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管理銀行,並在專用賬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住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按照門牌號設立子賬戶。

乙、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應當通知負責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部門。

B.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相關賬目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戶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業主大會開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直轄市、市、縣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3)業主戶口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於首期交存金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更新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