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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費收取時間

法律分析:1。業主到小區物業管理處辦理入住手續,拿到新房鑰匙,就應該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了。

2.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月繳納,對已購買但壹年內未入住的業主,按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50%繳納。同時,為避免部分“炒房者”將房屋長期閑置,規定“壹年後未入住的,按100%繳納物業管理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業主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情況有八種:

1,物業費的收取應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之日起算,不應從購房合同載明的交房日起算。如果開發商未通知業主收樓,業主可以拒絕繳納此期間的物業費。2.如果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訂合同,業主可以拒付。3.如果物業公司要求的供暖、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付費範圍內,可以拒付。4.如果物業服務質量太差,可以暫緩拒絕,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到實質性的解決方案。5.物業提供合同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絕支付。6.如果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業主可以拒絕支付擅自提高的部分。

7.因房屋質量問題未交房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8.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業主可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