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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占用公共區域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住宅小區業主擅自占用公共區域,不僅是違反管理規定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或違約的業主停止占用公共區域,這既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居住區的道路和綠地是小區的公共用地,小區全體業主對建築物有單獨的所有權。擅自占用公共資源是對小區業主利益的侵害。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和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所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

鄰居占用公共空間的處理方式如下:

1.業主可以要求鄰居停止占用,將樓道恢復原狀;

2.如果鄰居繼續占用公共走廊,可以向小區物業投訴,請求幫助解決鄰居占用公共走廊的問題;

3.如果小區沒有物業或者物業處理不力,可以向業委會投訴,要求鄰居停止占用,將樓道恢復原狀;

4.如果小區沒有業委會或者業委會沒有作用,可以向小區管理部門投訴。

5.如果仍無法解決糾紛,可以收集相關資料,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停止侵權,恢復樓道原狀,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0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287條

業主有權要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