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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務工作,保障政府機關正常運轉,降低政府機關運行成本,根據國務院《政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從事機關事務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轉的經費管理、資產使用、後勤服務等相關事務。第三條政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管理制度,推進本級政務統壹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規範,統籌安排和節約使用資源。

各機關要對本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嚴格執行本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管理本級機關事務,指導下級機關事務。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標準,組織實施,主管省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國內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能、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等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政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政府經營性資金、資產和服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對舉報和發現的違反政務公開管理制度和標準的問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務管理和後勤服務職能分離的原則,推進政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第二章經費管理第八條各機關應當加強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經費公開制度。

本辦法所稱運行經費,是指用於購買物品、工程和服務以保證機關運行的經費。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政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政府運行所需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促進保障服務的平等和統壹。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等標準。

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差旅、培訓、物業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相關商品、工程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定額標準和相關支出標準;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各機關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量控制、從嚴的原則,采用定額法編制機關運行預算。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政府運行經費總預算中的規模和比例。

各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因公出國(境)。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機關的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和財力狀況,制定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護、公務用車升級、節能改造、後勤服務等事項的需求計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本級人民政府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各機關采購機關運行所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樓。第十四條采購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並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項目特殊為由規避政府集中采購;對技術規格易於統壹的項目,經財政部門批準,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實施批量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發揮規模效益。第三章資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