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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未入住的物業費收取標準。

法律分析:空置房屋物業費繳納標準為空置房屋物業費的70%。空置房屋物業費可按70%繳納。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設單位的原因未能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建設單位全額支付。業主驗收合格後,因裝修不足不具備入住條件的空置房屋或入住(含房屋裝修)後長期不使用的空置房屋,自驗收合格或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並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之日起,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70%繳納物業服務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